丽珠集团: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3-2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进
一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
年度我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了第 10-27 次,共计 18 次董事会。我们的
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白华 18 18 0 0
郑志华 12 12 0 0
谢耘 12 12 0 0
田秋生 18 18 0 0
黄锦华 18 18 0 0
罗会远 6 6 0 0
崔丽婕 6 6 0 0
注:郑志华先生和谢耘先生因董事任期已满六年而离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均
从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罗会远先生和崔丽婕女士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被委任
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
序。2、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
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
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珠海市丽珠生物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议案时履行了法定
程序。2、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
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
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4、本次关
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珠海市丽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增资与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履行了法定
程序。2、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
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
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本
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4、本次丽珠开曼回购丽珠国际、YF、健康元药业持有的丽珠开曼股份的
定价公允,安排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
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本公司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数量),向
本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50 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本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约占公司当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82.52%,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本着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的
原则,在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有关规定下拟定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且
内部控制的各项重点活动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2)公司 2020 年度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
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综上所述,我
们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的情况出具了说明。经对专项审核报告的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
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专项说明。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度与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其他关联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将按照“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关联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是公允、合理的定价方式,交易符合公
司的生产经营需要。(2)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未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情
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在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根据需要实施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6、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拟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7、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的薪酬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以
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确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
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
8、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变更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
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关于公司授信融资暨为下属附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授信融资暨为附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附属公司经
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重要附属公司。本次公司拟向银行申
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融资。本次公司为下属子
公司担保总金额约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亿肆仟叁佰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210,724.19 万元)的比例约为 94.51%,根据相关规
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下属附
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11、关于受让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股权的独立意见
天津同仁堂经营业绩稳健,产品独特且有良好的发展潜力。本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不仅可在中药业务发展方面与天津同仁堂进行一定的协同,而且还可以通
过其现金分红或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等方式实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预计不
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受让天津同仁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40%股权。
12、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 2020 年度
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审查,2020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2)对外担
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未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
保。本年度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人民币 172,865.00 万元,占公
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210,724.19 万元)的 14.28%,未超
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 2020 年度担保额度。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担保。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利于实现公司“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领先、
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
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
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3、本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计划的情形。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的需要。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
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计划,并同意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
抗”)为公司重要附属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
需要。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 100,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210,724.19 万元)的比例约为 8.30%。根据相关规定,本
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丽珠单抗
提供融资担保。
2、关于回购本公司 H 股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 H 股股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可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增
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筹资金,目
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 H 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回购 H 股的一般授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附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
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建立了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案及审批流程,为公司从
事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及有效的风险防范。3、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本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
抗”)为公司重要附属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
需要。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 235,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210,724.19 万元)的比例约为 19.41%。根据相关规定,本
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丽珠单抗
提供融资担保。
2、《关于公司与丽珠单抗 2021 年度持续关连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丽珠单抗 2021 年度拟发生的持续关连交易将按照“自愿,公平,互
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关连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方式公允、
合理,交易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持续关连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
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持续关连交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在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上述持续
关连交易。
(十)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罗会远先生和崔丽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
1、《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
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需要大量外汇交易,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附属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
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召开程序、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二)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查,2021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形,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1 年上半年,公司对附属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 119,385.55 万
元,公司对除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 2,900.00 万元,合
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200,120.35 万元)的
10.19%,未超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
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对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部分、预留授予不符合激励
条件部分、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63,039 份予以注销。
2、《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
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三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3、《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
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十三)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与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
关联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将按照“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关
联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是公允、合理的定价方式,交易符合公司
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在履行完必
要的审批程序后,根据需要实施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2、《关于公司与丽珠单抗 2022 年度持续关连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丽珠单抗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持续关连交易将按照“自愿,公平,互
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关连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方式公允、
合理,交易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持续关连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
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持续关连交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在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上述持续
关连交易。
三、日常工作情况
2021 年,我们对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凡需经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
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对
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产情况等日常经营
情况都定期查阅有关财务资料。
四、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以上是 2021 年度我们的履职情况。
2022 年,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将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包括参
加各个委员会的工作,发挥沟通、监督作用、确保发表客观公正独立性意见;坚
持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电话或邮件,
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