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
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本公司 H 股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 H 股股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可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增
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筹资金,目
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 H 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回购 H 股的一般授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利于实现公司“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领先、
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
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
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要。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
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同意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
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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