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
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
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