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11-0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