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成功: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11-18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浙江和义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农律师参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本所律师
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列席了临时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
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并于2009
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荣安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作出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1 月18 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
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因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数计
8936104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2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10 月28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0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82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78.02%)提交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10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内容。经审查,提案
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且临时提案提出日距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不少于10 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并对已公告的议案即《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予董事长全权行使土地投标或竞买事项决策权的议案》、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在对已公告
的议案《关于向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借款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股东荣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回避后,《关于向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借款的议
案》决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