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30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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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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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0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30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0年12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895057861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84.3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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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7日接到控股股东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2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8.02%)《关于建议增加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为宁波荣居臵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贷款5000万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建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内容。经审查,提案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的主体资格,且临时提案提出日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日,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关于为宁波荣居臵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贷款16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宁波荣居臵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贷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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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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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陈 勇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