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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1-08-21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我们作为荣
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1 年上半年度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子公司对子公司抵押担保。经核查,截止本报告期
末,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1453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09800 万元,
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合计 55800 万元,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 54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9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常熟
市[常国用 2004 字第 001953]号土地使用权和[常国用 2007 字第 001872 号]土地
使用权作抵押,为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贷款
26,000.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 2009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截止 2010 年年底,该笔抵押担保余额为 22,000.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31 日,鉴于荣安尚湖中央花园二三期项目交付结转,转由宁波
康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庙堰-4 号地块(甬鄞国用(2010)
第 14-05091 号、甬鄞国用(2010)第 14-05092 号)作为抵押,贷款期限不变。
    (2)200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为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贷款 14,0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3)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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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分行贷款 2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20,0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2 年 7 月 1 日。
    (4)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江东支行贷款 2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2 日至 2013
年 7 月 8 日。
    (5)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将
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世纪新村西侧地块(甬鄞国用(2009)第
09-05148 号和甬鄞国用(2009)第 09-05149 号)作为抵押物为宁波康园房地产
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的 29,8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
保。上述贷款的期限为 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7 日。
    后由于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世纪新村西侧
地块项目开工建设,公司拟释放该公司的抵押物,2010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由宁波康信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
该公司 40%股权,宁波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 60%股权)以其名下的宁波市鄞
州区首南街道庙堰-4 号地块(甬鄞国用(2010)第 14-05088 号)为宁波康园房
地产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6)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江东支行贷款 16,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0.00 万元。
    (7)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贷款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仑支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0.00 万元。
    (8)2011 年 1 月 18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以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 200956162 号)的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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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和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甬鄞国用(2010)第 15-05001 号)的土地
使用权,为宁波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
69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 14 个月。截止本报
告期末,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0.00 万元,该笔
担保现正办理注销中。
    (9)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
公司宁波市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欢乐高层项目地块(面积
15900 平方米,土地证甬国用(2004)第 10471 号)作抵押,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支行贷款
9,600.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支
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4000.00 万元。
    公司上述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系公司经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属
于内部风险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危险。公司目前不存在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3、希望公司今后继续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对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制定的《担保管理办法》,更好地控制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 沈成德、贾生华、邱海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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