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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2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实施及监管,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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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四)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属于上市公司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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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音像资料等资料,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律法规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提示函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向外报送需向董事会秘书申请,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并向证券事务部报备。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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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约束。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
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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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应当同时制作重大事项
进展备忘录,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
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及途径或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事务部备案。未及
时填报的,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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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
求向其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并登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的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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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
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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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1 年 11 月 22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 2011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修订稿。




     附件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荣安地产       公司代码:000517
     信息披露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或组   成为内幕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部   知悉内幕   获取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是否尽到告知   信息公   登记   登
序
     人姓名或名称    织机构代码     情人的原因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依据   息内容   所处阶段   保密和禁止内   开披露   时间   记
号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幕交易义务     情况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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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
    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六)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还应登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
    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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