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4-05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
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在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相关情况后,
认为:2011年度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
准确的。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子公司对子公司抵押担保。经核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审
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146802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12400 万元,其中公司对外担
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合计 39400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
余额为 73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9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常熟市
[常国用 2004 字第 001953]号土地使用权和[常国用 2007 字第 001872 号]土地使用权
作抵押,为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贷款 26000 万
元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 2009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鉴于荣安尚湖中央花园二三期项目交付结转,转由宁波康
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庙堰-4 号地块(甬鄞国用(2010)第
14-05091 号、甬鄞国用(2010)第 14-05092 号)作为抵押,贷款期限不变。截止本
报告期末,该笔抵押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
(2)200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为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
宁波江东支行贷款 14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3)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贷
款 2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2 年 7 月 1 日。
(4)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贷款 2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 2010 年 8 月 6 日至 2013 年 7 月 8
日。
(5)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控
股子公司宁波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将名下的位
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世纪新村西侧地块(甬鄞国用(2009)第 09-05148 号和甬
鄞国用(2009)第 09-05149 号)作为抵押物为宁波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
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的 298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贷款的期限为 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7 日。
后由于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世纪新村西侧地块
项目开工建设,2010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转由宁波康信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 40%股权,宁波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持有 60%股权)以其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庙堰-4 号地块(甬鄞国用(2010)
第 14-05088 号)为宁波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贷
款提供抵押担保。
(6)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
行贷款 16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为 2011 年 7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
(7)2011 年 1 月 18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 200956162 号)的房屋所有权和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甬鄞国用(2010)第 15-05001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
宁波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 6900 万元的授信
提供抵押担保,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 14 个月。截止本报告期末,该笔担保已
办理注销。
(8)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
宁波市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欢乐高层项目地块(土地证甬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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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第 10471 号)作抵押,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支行贷款 96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
公司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该笔贷款期限为 2011 年 6 月
15 日至 2014 年 6 月 14 日。截止本报告期末,实际贷款金额为 7600 万元。截止本报
告披露日,实际贷款金额为 9600 万元。
(9)2011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513 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91077488 号、第 20091077490 号、
第 20091077594 号的房屋所有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 2502 万元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额度的有效
使用期限为三年。截止本报告期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实际发放贷款
金额为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上述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系公司经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属于
内部风险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危险。公司目前不存在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三、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
度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
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尚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做出的2011年度不分配不转增决
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因
此,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沈成德、贾生华、邱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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