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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31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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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2 年

第八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即《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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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2 年 8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被邀请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895830354 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84.4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
《关于为台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该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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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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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朱挺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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