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3-05-17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荣安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 201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合营公司宁波陈婆渡置
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该公司项目发展资金及运营费用。经审慎审
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自有
资金为宁波陈婆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宁波陈婆渡置业有限
公司的业务发展。
2、合营公司宁波陈婆渡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三位股东,均具有较强的经济
实力和房地产开发经验。根据四方合作协议,上述三位股东也将按出资比例同比
例对该公司进行资助,因此,本次资助行为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 沈成德、贾生华、邱海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