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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3-08-26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我们作为荣
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3 年上半年度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子公司对子公司抵押担保。经核查,截止本报告
期末,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89052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47400 万元,
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合计 7900 万元,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 395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江东支行贷款 2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截止本报告
期,该笔担保余额为 0。
    (2)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江东支行贷款 16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截止本报告
期,该笔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
    (3)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
公司宁波市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欢乐高层项目地块(土地证甬
国用(2004)第 10471 号)作抵押,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支行贷款 96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该笔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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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三年。截止本报告期,该笔担保余额为 7900 万元。
    (4)2011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以 宁 波 市 海 曙 区 灵 桥 路 513 号 甬 房 权 证 海 曙 字 第 20091077488 号 、 第
20091077490 号、第 20091077594 号的房屋所有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安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 2502 万元授信提供抵
押担保,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三年。截止本报告期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1000 万元。
    (5)2012 年 7 月 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支行贷款提供本息 2145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截止
本报告期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8500 万元。
    (6)2012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台州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贷款提供不超过 31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十六个月。截止本报告
期,该笔担保余额为 12000 万元。
    (7)2013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贷款
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期限为一年。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8000 万元。
    公司上述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系公司经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属
于内部风险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危险。公司目前不存在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3、希望公司今后继续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对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制定的《担保管理办法》,更好地控制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 沈成德、贾生华、邱海洋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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