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担保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13-11-15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2013 版)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
营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上市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
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规定约定的主要事项是:当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
遵守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业务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是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履行如下职
责:
(一)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需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应向被
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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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
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
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
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三)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四)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报备证券事务部,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
(六)随时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当出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
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
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涉及金额重大的,及
时报备证券事务部;
(七)当公司为被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积极会同公司法务人员采取措
施向被担保单位追偿;
(八)当担保合同发生法律纠纷,应积极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
告;
(九)妥善保管担保合同,设置担保备查薄,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于
每季末将担保情况报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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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在履行前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前,资金管理部必须掌握被担保单位的资信
状况和偿付能力,必须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由
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资金管理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前,应要求被担
保单位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物质抵押。
资金管理部应对反担保或抵押物质进行严密的审查。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
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帐
户,以便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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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
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
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
期前一个月,资金管理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被担保人若发生机
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按
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
十五个工作日内,由资金管理部会同合规部门执行反担保措施。并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向证券事务部报备,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在本部门留底并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负责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他人进行互保时同样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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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实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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