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担保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14-02-13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2014 年修订)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
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
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
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规定约定的主要事项是:当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遵
守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业务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是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履行如下职责:
(一)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需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应向被担
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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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
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
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
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三)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四)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报备证券事务部,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
(六)随时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当出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
五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
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涉及金额重大的,及时报备
证券事务部;
(七)当公司为被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积极会同公司法务人员采取措施
向被担保单位追偿;
(八)当担保合同发生法律纠纷,应积极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九)妥善保管担保合同,设置担保备查薄,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于每
季末将担保情况报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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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在履行前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前,资金管理部必须掌握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
况和偿付能力,必须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由财务
总监和总经理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资金管理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
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前,应要求被担保单
位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物质抵押,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可无需提供反担保。
资金管理部应对反担保或抵押物质进行严密的审查。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
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门。
第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帐
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
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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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
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
一个月,资金管理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
撤消、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
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
五个工作日内,由资金管理部会同合规部门执行反担保措施。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
债务偿还情况,向证券事务部报备,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在本部门留底并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负责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他人进行互保时同样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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