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0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
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抵押担保。经核查,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
的担保额度合计 12102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7600 万元,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不包
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合计 7100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 5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宁
波市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欢乐高层项目地块(土地证甬国用(2004)
第 10471 号)作抵押,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城建支行贷款 96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园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截止本报告期末,该笔担
保余额为 7100 万元。
(2)2011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宁
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513 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91077488 号、第 20091077490 号、第
20091077594 号的房屋所有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 2502 万元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
为三年。截止本报告期末,该笔担保余额为 500 万元。
公司上述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系公司经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属于内部
风险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危险。公司目前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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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三、关于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
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在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相关情况后,认为:公
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
执行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四、同意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成德、贾生华、邱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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