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28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抵押担保。经核查,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
的担保额度合计 8.3 亿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4.26 亿元,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不包含
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合计 0 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 4.26 亿元。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情况及延续到报告期内担保余额情况如下:
(1)2014 年 2 月 12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台州荣方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
行贷款提供不超过 7.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担保期限为三年。截止本报告期
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4.26 亿元。
(2)2014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香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申请项目经营
性物业贷款提供不超过 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担保期限为八年。截止本
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 0 元。
公司上述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系公司经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属于内部
风险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危险。公司目前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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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在了
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相关情况后,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内部
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四、同意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生华、邱 妘、闫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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