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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的公告2015-09-09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06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息红利差别化征
                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披露了《荣
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
[2015]101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的“第二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
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规定,现将
权益分派方案中涉及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的内容更新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1,307,49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5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
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

                                     1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8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其他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除上述内容更新外,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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