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9月)2015-09-2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子公司的
证券投资均由公司统筹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固定收益类、保本类及非固定收益类或者非承
诺保本的证券投资,但不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坚持以市场为导
向,以效益为中心;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
以及委托理财。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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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如下
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证券投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委托理财类证券投资
1、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资金状况,制定委托理财预案,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2、委托理财预案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委托理财
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审批同意后的委托理财方案由资金管理部进行具体实施操作和日常管理。
(二)非委托理财类证券投资
1、公司战略投资部对投资标的或具体投资事项进行投资价值分析,形成投资初
步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正式评估,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2、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进行投资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投资金
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审批同意后的投资方案由战略投资部进行具体实施操作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理念,不得进行证券投机行为。公司
可以聘请证券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
机构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方案的,需重新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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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责手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
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
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
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
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证券投资事宜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
资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的帐户和资金管理:
1、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
2、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战略投资部保管;在银行开设的账
户由资金管理部保管。
3、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
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
有相应投资权益。
4、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及
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
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完成后,战略投资部和资金管理部应当及时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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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投资证明文件原件,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规定,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资金管理部、战略投资部应当
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根据投资项目进度,不定期向公司
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汇报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资金管理部、战略投
资部需编制证券投资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上报证券投资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账面亏损幅度达到20%或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达
到投资总额的15%,证券投资部门需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汇报,并形成是否
止损或者调整投资方案等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规定,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没
收不当得利或违法所得等处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必
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
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
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
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保守秘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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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
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
时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委托理财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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