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7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依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
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
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额度为29200万元,实
际对外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2.18%。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
必要担保,且资金使用情况正常,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是
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稳定快速地发展。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
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关于计提2016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
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
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
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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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相关情况后,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
问题;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独立董事:贾生华、邱 妘、蒋岳祥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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