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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6月)2017-06-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

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

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

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一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09 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