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6月)2017-06-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
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
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
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一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09 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