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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6月)2017-06-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

括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事务部、

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

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

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担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

核实意见。对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

励所获得的收益;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绩效

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
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

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

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或二分

之一以上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

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

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八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

核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09 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