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第十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017-07-0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总经理 王丛玮,男,1987 年 7 月出生,汉族,本科。现任荣
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曾任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经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等职。
截至公告日,王丛玮先生通过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 762969997 股。王丛玮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久芳
先生为父子关系,与自然人股东王怡心为兄弟关系,除此之外,与其
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
“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2.董事会秘书(代) 王久芳,男,1963 年 12 月出生,汉族,大
专,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现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社会职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
江省工商联常委、宁波市商会副会长、宁波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浙
江民进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宁波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省光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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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副会长。
截至公告日,王久芳先生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1512969998 股、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95000000 股,王久芳先生合计
持有公司股票 1707969998 股。王久芳先生与公司董事、总经理王丛
玮先生为父子关系,与自然人股东王怡心为父子关系,除此之外,与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联系电话:0574-87312638 邮箱:wangjiufang@000517.com
3.副总经理 俞康麒,男,1970 年 8 月出生,汉族,硕士,高级
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现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曾任宁波房地产总公司北仑分公司部门经理,宁波市市政房地产开发
公司部门经理,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荣安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九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等职。
截至公告日,俞康麒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50,000 股,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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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
4.副总经理 蓝冬海,男,1976 年 1 月出生,汉族,大专,工程
师。现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曾任荣
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总裁助理、副总裁,荣安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八、九届董事会职工董事、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等职。
截至公告日,蓝冬海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63,281 股,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要求。
5.财务总监 宋长虹,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
大专,会计师。曾任宁波沙发篷帆厂财务负责人,宁波二轻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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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总公司财务体改处科员,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荣安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
截至公告日,宋长虹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50000 股,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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