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2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余姚中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开发运营费用,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
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根据合作四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其它股
东方也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进行财务资助。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二、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是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满
足参股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向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同意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主要为了满足公
司日益增加的房地产项目拓展需要,以增加公司土地储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授权管理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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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融资需
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年度担保计划,该计划有利于加快公司
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作为此次担保对象的控股股
东,对于担保对象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
范围之内,且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次担保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次担保计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年度担保计
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 O 一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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