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
阅本次董事会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根
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佳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为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是公司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在充分预留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
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各股东方按权益占比提供的借款,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三、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宁波康南置业有限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宁波投创荣安置
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德置业有限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瑞安荣安置业有限公
司、间接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房
地产项目开发的日常资金需求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
保障子公司日常业务的顺利开展,且担保对象均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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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担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 O 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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