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成功: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6-08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浙江和义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农律师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本所律师审核
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列席了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局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作出了董事会决议,
并于2009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成功信
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2009年第一次临会议决议公告》、《成功信息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作出通知,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8 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
告所列明的议程。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 人,代表股份数计2
9134663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07%,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并对已公告的议案即《2008 年度
董事局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等事
项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增补胡约翰先生为董事的提案》、《关于增补
监事的提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进行了表决,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农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