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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成功: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6-08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浙江和义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农律师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本所律师审核

    

    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列席了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局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作出了董事会决议,

    

    并于2009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成功信

    

    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2009年第一次临会议决议公告》、《成功信息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作出通知,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8 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

    

    告所列明的议程。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 人,代表股份数计2

    

    9134663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07%,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并对已公告的议案即《2008 年度

    

    董事局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等事

    

    项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增补胡约翰先生为董事的提案》、《关于增补

    

    监事的提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进行了表决,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农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