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3月)2019-03-2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本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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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
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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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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