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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浪奇: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2020-07-02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3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申请
人”)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下达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31 号】(以
下简称“《裁决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仲裁受理时间及文件:贸仲委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下发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019466 号】
    (五)本次仲裁的事由:2018 年 1-10 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
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发生了 21 笔交易。其中 7 笔交易,申请人指,
已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转移了货物所有权。被申请人以无法
提取货物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申请人指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行为实
质上构成了合同违约。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具体内
容详见 2019 年 3 月 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
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2)。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9,368,760 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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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次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157,138.78 元人民币以补偿其差旅费、公
证费、翻译费、打印费、装订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00,000 元人民币以补偿其律师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贸仲委对本案下发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9,368,760 美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48,934.78 美元并从 2019 年 1 月 8 日起
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9,368,760 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
付迟延付款利息。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人民币
100,000 元;
   (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800,000 元;
   (五)本案仲裁费为 104,563 美元,由申请人承担 41,825.20 美元,由被申
请人承担 62,737.80 美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
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公司对于本次仲裁的应对措施
    由于本次案件涉嫌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合法权
益。对于本次案件对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
权利。同时,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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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19)中国贸仲京字
第 019466 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31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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