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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浪奇: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31  

                        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
  电话/Tel:+86 20 8527 7000 传真/Fax:+86 20 85277002

                      二〇二一年七月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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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广州市天河区沿江大道 393 号 501 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号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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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合计
284,682,86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365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94,952,3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066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89,730,497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14.29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474,300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756%。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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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审议通过的议案共一项,表决结
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284,621,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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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785%;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757%;反对61,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2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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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李云舒




                                                            经办律师:

                                                                              庞艳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é
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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