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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浪奇: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31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 项议案,该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二、会议通知及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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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 4 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璧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4,682,86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65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4,952,36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6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9,730,4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989%。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3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75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7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56%。

       (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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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621,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757%;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4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云舒、庞艳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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