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州浪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年半年报更新版)2022-09-1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2022 年半年报更新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2 年 9 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772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会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
“华商律师”)、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
人会计师”或“中职信”)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
申报文件进行了修订,具体落实情况及结果详见如下回复。(本反馈意见回复中
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简称
“尽职调查报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简称“预案”)中的含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回复的补充及更新               楷体加粗




                                   5-1-1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9
问题 3........................................................................................................................... 21
问题 4........................................................................................................................... 27
问题 5........................................................................................................................... 36
问题 6........................................................................................................................... 53
问题 7........................................................................................................................... 58
问题 8........................................................................................................................... 63
问题 9........................................................................................................................... 66
问题 10......................................................................................................................... 73
问题 11......................................................................................................................... 76
问题 12......................................................................................................................... 82
问题 13......................................................................................................................... 95
问题 14......................................................................................................................... 97
问题 15....................................................................................................................... 103
问题 16....................................................................................................................... 118
问题 17....................................................................................................................... 129
问题 18....................................................................................................................... 132




                                                              5-1-2
    问题 1

    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轻工集团。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
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轻工集团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等情形;(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
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确发行
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和第十二条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及认购协议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已明确发
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具体如下: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认购协议内容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 223,048,327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由控股股
东轻工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轻工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3.1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23,048,327 股(含本
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
司如因发生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

                                  5-1-3
发行前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
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若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上述发行数量有所调整,以其核准的数据为准。

    1.3.2 发行规模:乙方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本数)。”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
项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与轻工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补充协议》”),针对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
约定如下:

    “1.1 发行数量、发行规模

    1.1.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认购协议》第 1.3.1 条修改为“发行数量: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23,048,327 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如因发生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
行前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部门对上述发行数量有所调整,以其核准的数据为准。”

    1.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认购协议》第 1.3.2 条修改为“发行规模:乙
方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6 亿元。”




                                  5-1-4
    (二)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确
发行股份数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决
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
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
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根据发行人与轻工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明确了发行股份数量。

    2、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二)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
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明确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等事项;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明确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轻工集团。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及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述董事会的审议情况,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已明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为轻工集团,明确轻工集团拟认购股份的数量。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已
明确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1-5
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轻工集团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
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轻工集团,广州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轻工集团单体报表的总资产为 101.79 亿元,净资产为 89.70
亿元,净利润为 7.42 亿元。轻工集团资产规模较大,净利润规模大,资金充足,
轻工集团有能力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

    就认购资金来源,本次认购方轻工集团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用于认购广州浪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
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广州浪奇及其关联方(本公司、本公
司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广州浪奇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广州浪奇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
东控制的除广州浪奇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
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系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同时,上市公司已出具承诺:“公司未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作
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轻工集团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
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5-1-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
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
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 2022 年 4 月 29 日)。

    根据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及轻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等资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轻工集团不
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022 年 8 月 23 日,轻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东润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作出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浪奇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定价基准日(2022 年 4 月 29 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浪奇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3、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系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
的约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承诺的公告》中公开披露上述承诺。




                                    5-1-7
    四、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查阅了发行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会议文件以及《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
公告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的承
诺函》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承诺》;

    4、查阅发行人与轻工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

    5、取得轻工集团的审计报告;

    6、网络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

    7、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已明确发行股
份数量或数量区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
二条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轻工集团认购资金来源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等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且已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5-1-8
    问题 2

    根据申报文件,2021 年 12 月 24 日,广东证监局对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1〕21 号),因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而存在重大遗漏等事
项,广东证监局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广州
浪奇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已有 2 名投资者
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求公司相关主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 828.63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行政处罚
及整改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及整改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上述行政处罚及整改的具体情况

    1、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 号)内容:

    “一、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
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方
式,广州浪奇《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234,322,859.99 元,虚增营业
成本 6,023,835,603.98 元,虚增利润 210,487,256.0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8.07%。广州浪奇《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651,448,598.32 元,虚
增营业成本 6,450,009,272.10 元,虚增利润 201,439,326.2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56.57%。

    二、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


                                   5-1-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
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 年年度报告》
虚增存货金额为 956,423,831.44 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 75.84%、披露总资产
的 13.54%、披露净资产的 50.53%。《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
1,082,231,342.91 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 78.58%、披露总资产的 12.17%、披
露净资产的 56.83%。

    三、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
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广州浪奇与广州钿融、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天
亿)、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东金川)构成关联方。

    2017 年起,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有广州钿融 34%股份。攀枝花天
亿系广州钿融的全资子公司,会东金川系广州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国长期将
广州浪奇资金提供给广州钿融及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
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广州浪奇与上述企业
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 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 29,521,186
元,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 275,680,090.35 元。以上关联交
易金额合计 305,201,276.35 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6.59%。
2019 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为 9,639,218 元,向会东
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合计 21,543,678 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31,182,896
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65%。

    3.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5-1-1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
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

    广州钿融将相关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偿
还欠款等。2018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
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 1,177,794,297.15 元。2019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
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 2,449,384,392.12 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

    1.广州浪奇与江苏琦衡构成关联关系。

    广州浪奇自 2013 年 9 月起持有江苏琦衡 2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江苏琦衡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
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相关
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银行债务等。

    2018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
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 41,901,500 元。2019 年,广州浪奇以
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
资金发生额为 54,329,100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4 条“上
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广州浪奇在 2018
年、2019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
披露的标准。

                                  5-1-11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
州浪奇应当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广州浪奇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傅勇国,时任广州浪奇董事长期间(2014 年 6 月至 2019 年 5 月),全面管
理公司事务,组织、策划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
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以及广
州浪奇与其参股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未披露的情况,仍然签字并承诺保
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广州浪奇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期间(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3 月),负责联系广州浪奇,对公司日
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继续组织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
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 2019 年继续进行财务造假以及
广州浪奇与其参股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未依职责要求和提醒
广州浪奇纠正错误、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

    陈建斌,时任广州浪奇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工作,知悉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并
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文,时
任广州浪奇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贸易业务,负责贸易合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
果,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时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2015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主管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参与了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
仓单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的财务信
息存在虚假情形,仍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5-1-12
    王英杰,时任广州浪奇财务总监(2014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主管会
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 2018 年编制
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邓煜,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2011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具体
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
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黄健彬,时任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财务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9
月),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
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州浪奇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
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州浪奇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和存货,所披露的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
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广州浪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傅勇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陈
建斌、陈文、王志刚、王英杰、邓煜、黄健彬。

    针对当事人傅勇国、邓煜、黄健彬和陈建斌的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除关于邓煜时任职务的陈述申辩意见外,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均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和 2019 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浪奇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

                                 5-1-13
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英杰给予
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整改的具体情况

    就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整改,并积极做
好生产经营,尽最大努力降低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针对行政处罚,公司已及时就所涉及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2021 年,公司持续完善风
险防控体系,公司企业管理、审计内控、法务、纪检监察以及企业监督联席会议
的“联动”体系已形成,通过开展日常的管理制度执行检查、内控制度回顾、法
律风险提示、效能监察等工作,及时提出公司存在的运营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
施控制风险和进行内控管理的完善。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①全面调整公司及原涉事子公司的大宗贸易业务,目前已不再开展风险贸易
业务;

    ②整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广东证监局
的调查工作;

    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修订了包括《合规管理办法(试行)》《违规
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细则》《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广州浪奇内部授权管
理规定》《合同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授权及印章
使用等的管理工作;

    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


                                 5-1-14
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识别
财务风险。同时,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相关重要事项、重大风险及时
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最大程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⑤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并根据调查及自查结果进
行了前期差错更正。

    (2)公司已完成对相关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

    2022 年 4 月 28 日,中职信分别就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出具了《广州市浪
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中职信审字【2022】第 1384 号)、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职信审字【2022】第
1385 号)、《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职信审字
【2022】第 1386 号)。同时,公司亦已完成对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并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2018 年度报
告(更新后)》、《2019 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 年度报告(更新后)》。

    (3)年审会计师已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2022 年 4 月 28 日,中职信出具《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职信审字【2022】第 1388 号),认为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4)公司已完成对公司当时受行政处罚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更
换,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致力于不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高治理
水平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了当时受行政处罚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更
换,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致力于不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高治理水平,
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夯实责任追究机制,全面防范风险,公司治理状况有了较大
改善。

    (5)公司将积极做好生产经营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


                                  5-1-15
粤 01 破 282-3 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积极做好
生产经营。广州浪奇将明确“十四五”规划总体思路,切实以规划引领实现突破
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时尚日用消费品上市公司,坚持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的
产融结合的两轮驱动,做强做大“日用化工板块”和“食品饮料板块”两大生产
运营创利实体,实现运营机制市场化、企业管理精细化、生产制造智能化、品牌
发展时尚化。

    (6)控股股东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提升市场信心

    控股股东轻工集团作为破产重整投资人,承诺为小额债权的 100%现金清偿
提供资金。重整计划对广州浪奇普通债权中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额债
权或每家债权在该金额以内的部分进行 100%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预留现金不
足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将于满足该些债权清偿条件时继续按照 3.69 元/股的价
格受让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股份涵盖于用于抵债的 944,236,602 股范围内),
筹集偿债资金。

    同时,轻工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方面可以提升其对公司的持股
比例,增强其控股股东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公司注入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发
展,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
全体股东利益,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综上,公司本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系因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
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而存在重大遗漏等信
息披露违规事项,就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整改,
并积极做好生产经营,尽最大努力降低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公司积极推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提升市场信心,树立了积极
正面的市场形象。

    (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5-1-16
                               是否
          规定内容                                     符合说明
                               符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
                                      承诺,确认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提供的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关信息以及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出具的说明、确
                               符合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认以及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
                                      本次发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轻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
                                      州市国资委,上市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广东证
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   符合
                                      监局的处罚也不涉及大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消除
                                      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
                               符合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第三十
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所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已均不在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任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
                                      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   符合
                                      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
责
                                      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完毕且出
                                      具行政处罚,所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已均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
                                      不在公司任职,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符合   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的规定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上市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经中职信审计并出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
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符合   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因此,本次
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发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重组的除外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符合   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款的规定。详见如下具体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上市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
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

                                      5-1-17
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
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就广东证监局对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 号)是否构
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款所述的发行障碍,具体
分析如下:

       1、从行为性质看,广东证监局对发行人罚款金额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区间
中位数,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
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查,广东证监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1]21 号)未认定广州浪奇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且未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处罚依据(即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广东证监局对发行人罚款金额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区间中位数。

    因此,综合广东证监局的认定、罚款金额的所属处罚区间等情况后,发行人
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更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

       2、从主观恶性程度看,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主要系源于原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所致

    公司原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与部分
外部人员所控制的企业通过开展大宗贸易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内外勾结套取公司
资金。由于前述原管理层涉嫌舞弊及利益输送,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公司
前期未能及时识别贸易业务相关风险。

       3、从社会影响看,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等程序制定了重整计划且已执行完毕,
并已妥善做好应对投资者索赔事项的准备,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属于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重整计划的执行有效地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5-1-18
    2021 年 12 月,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
益,化解了公司历史债务包袱,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由负数转为正数,资产负
债率大幅降低,较好地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已妥善做好应对投资者索赔事项的准备,将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

    ①公司重整阶段已就因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进行预留,并将按
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清偿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广州中院已受理朱敏强等 118 名投资者诉公司的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发行人实际收到起诉材料的有 105 个案件,汇总涉案金
额为 3,945.16 万元。根据《重整计划》等文件,为了充分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计划对广州浪奇普通债权中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额债权或每家债
权在该金额以内的部分进行 100%现金清偿。清偿前述小额债权所需的现金,在
重整计划预留现金不足的情况下,由重整投资人认购为该部分小额债权预留股份
的方式筹集,不足部分由其他债权多预留的偿债资金或股份变现筹集,再有不足
的由涉贸易业务已计提减值的低效资产变现清偿,若仍有不足,由重整后的广州
浪奇承担。对于广州浪奇每家普通债权在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将以广州浪奇的
股份清偿,每 100 元债权将获得约 15.13 股广州浪奇股份(不足 1 股的按 1 股计
算),作价 6.61 元/股,清偿率为 100%。

    对于因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预计债权,未来按照法院裁判结果确定,
在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之前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取得生效裁判
文书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清偿。若预
留的偿债资源有剩余的,将先用于清偿其他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债权(如有),
若仍有剩余的股份将注销,剩余的资金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时,控股股东轻工集团作为破产重整投资人,承诺为小额债权的 100%现
金清偿提供资金。重整计划对广州浪奇普通债权中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
小额债权或每家债权在该金额以内的部分进行 100%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预留
现金不足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将于满足该些债权清偿条件时继续按照 3.69 元/
股的价格受让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股份涵盖于用于抵债的 944,236,602 股范围
内),筹集偿债资金。


                                  5-1-19
    据此,公司已就因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进行预留,并将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清偿,能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不会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

    ②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已就投资者索赔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法院受理、审
理和判决情况,结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收到投资者诉讼文件情
况及后续进展等相关公告,对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涉诉情况及审理进展进行公开披
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未来将继续密切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据此,公司已妥善做好应对投资者索
赔事项的准备,将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

    综上,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因素,前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
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
劣等情形,不涉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因此,截至本
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收到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

    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的整改情况、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3、登录相关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通过搜索引擎进行了网络检索,并对行
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依据进行了分析;

    4、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5、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更新后的 2019 年和 2020 年财务报告、交易所相关
问询函的回复文件等;

    6、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涉及投资者索赔的未决诉讼、仲裁统计表,并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5-1-20
     7、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合规管理办法(试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
索查处工作细则》《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广州浪奇内部授权管理规定》《合同
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

     8、查阅了因司法重整而制定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等资料。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广东证监局对发行人出具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已进行说明,发行人整改情
况良好,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问题 3

     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部分所属公司经营与申请人同
类或相似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情况是否构成同业
竞争,是否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
否已经明确解决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已经明确解决措施

     (一)申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部分所属公司经营与申请人同类或相
似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日化、糖制品及饮料。轻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部分所属公司涉及饮料和食品行业,具体如下:

                                                                             是否实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产品类别
                                                                             际经营
       广州鹰金钱食品集
 1                        食品生产和销售      罐头                             是
       团有限公司
       广东鹰金钱海宝食                       鱼罐头、软包装便当鱼产品、软
 2                        食品生产和销售                                       是
       品有限公司                             包装休闲水产食品、“甜喜来”

                                     5-1-21
                                                                          是否实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产品类别
                                                                          际经营
                                               牌水果罐头
       广州鹰金钱三花酒
 3                        白酒、米酒生产       白酒、米酒                   是
       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香雪亚洲饮
 4                        饮料生产和销售       “沙示”系列汽水饮料产品     是
       料有限公司
       广州积士佳食品有
 5                        食品生产和销售       饼干                         是
       限公司
       广州市亚洲饮料有
 6                                         -   不再开展饮料业务             否
       限公司
       广啤(广州)商务
 7                                         -   不再开展实际业务             否
       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康食品科
 8                                         -   不再开展实际业务             否
       技有限公司

     如上表所示,除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亚洲”)从
事饮料业务系与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外,轻工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上述企业不存在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上述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已经明确解决措施。

     1、上述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糖食品拥有国内菠萝果味饮料始创品牌“广
氏”,生产、销售“广氏”菠萝啤系列产品,以“果味型汽水”为主;发行人控
股股东轻工集团合计持有香雪亚洲 60%股权,经核查,香雪亚洲旗下拥有“沙示”
系列汽水饮料产品。华糖食品与香雪亚洲均从事饮料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同
类或相似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是否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1)轻工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轻工集团曾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2015 年 4 月,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轻工集团出具了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
争的承诺》。轻工集团承诺:“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
从事任何与广州浪奇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促使本公


                                     5-1-22
司的下属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广州浪奇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
任何活动;3、如发生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拥有与广州浪奇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
似的经营性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把该等资产以托管、租赁的方式
交由广州浪奇经营管理,或由广州浪奇收购兼并,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公司将不利用其对广州浪奇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广州浪奇及广州浪奇中除
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5、本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广
州浪奇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6、对于由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本身研究开发、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而开发的与广州浪奇生产、经营有关
的新技术、新产品,广州浪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7、本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如拟出售其与广州浪奇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广州浪
奇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广州浪
奇的条件不逊于本公司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8、如果发生本承诺书第
6、7 项的情况,本公司承诺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或欲出售或转让的资
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州浪奇,并尽快提供广州浪奇合理要求的资
料。广州浪奇可在接到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9、
本公司确认并向广州浪奇声明,本公司在签署本承诺书时是代表其本身及其下属
企业签署的;10、本公司确认本承诺书旨在保障广州浪奇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1、本公司确认本承诺所载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
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轻工集团未违反相关承诺内容

    轻工集团前述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系要求“如发生本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拥有与广州浪奇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的情形,本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将把该等资产以托管、租赁的方式交由广州浪奇经营管理,或由广
州浪奇收购兼并,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轻工集团于 2015 年作出上述同业竞争承诺时,并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轻
工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收购香雪亚洲 53%股权,上述收购完成后,轻工集团合计
持有香雪饮料 60%股权,就该次收购香雪亚洲而言,轻工集团已出具承诺“就广
州浪奇与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香雪亚洲产生竞争业务事宜,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于 5 年内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委托管

                                 5-1-23
理、资产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理”(详见本题第 3 点第③项“轻工集团针对同业竞
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所述),轻工集团作出该承诺正是履
行前述历史承诺的重要举措,未违反相关承诺内容。

    3、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已经明确解决措施。

    (1)相关规定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发行人和中
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如募投
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
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
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
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
同业竞争。”

    (2)上述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已经明确解决
措施,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①同业竞争问题系基于历史原因和并购投资等原因产生,可视为未新增同
业竞争

    香雪亚洲于 2009 年 8 月 4 日成立,由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轻工
集团和张桂源共同出资组建,其中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50 万元,
持有 70%股份,轻工集团出资 50 万元,持有 10%股份,张桂源出资 100 万元;
2016 年 9 月 20 日,广州市南业营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现金对香雪亚洲增资
218.52 万元,香雪亚洲该次增资完成后,轻工集团持有 7%股份;2021 年 12 月,
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香雪亚洲 53%股权,轻工集团合计持有香雪亚
洲 60%股权。

    2009 年,轻工集团与香雪亚洲达成品牌授权合作,双方签署商标授权许可
合同,香雪亚洲被授权以独占的方式在中国大陆(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5-1-24
中国台湾)特定商品上使用“亚洲”系列商标,该等许可的许可期限为 20 年,
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轻工集团历史上曾授权香雪亚洲以独占的方式在
中国大陆(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特定商品上使用“亚洲”系
列商标,该等许可的许可期限为 20 年,为了更好的发挥该等商标价值,且在香
雪亚洲经营状况持续向好的情况下(2019-2021 年,香雪亚洲净利润分别为 481.59
万元、1,095.56 万元、1,403.05 万元),轻工集团为把握商业机会,决定先行收
购,但由于当时发行人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不适宜作为收购主体,因此,轻
工集团以其旗下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收购并进行培育,前述收购行
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提及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的条件之一:
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
市公司)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
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

    据此,香雪亚洲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系历史原因和并购投资等原因
产生,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

    ②香雪亚洲主要财务指标占上市公司比例较低,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021 年,香雪亚洲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香雪亚洲                  广州浪奇         占上市公司比例
    资产                 10,013.50                270,725.00              3.70%
   净资产                 3,876.00                102,302.80              3.79%
  营业收入               17,907.83                258,554.55              6.93%
   净利润                 1,403.05                143,444.53              0.98%

    如上表所示,香雪亚洲主要财务指标占上市公司比例较低,不存在重大不利
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③轻工集团针对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

    轻工集团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公开披露,
轻工集团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上市公司”)

                                     5-1-25
拟向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公司作为广州浪奇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特作如下
声明与承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广州浪奇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
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广州浪奇与本公司以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利用本公司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活
动。

    3、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就广州浪奇与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
限公司产生竞争业务事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于 5 年内采用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委托管理、资产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理,逐步减少以至
最终消除同业竞争情形。

    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见,针对上述同业竞争情况,轻工集团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
合时间安排。该等整合措施明确可行,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④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发行人原有
业务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将继续投向发行人原有业务,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轻工集团已就上述同业竞争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该等整合措施明确可行,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符合《再融资
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


                                   5-1-26
    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轻工集团出具的关于其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文件;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以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
资料,了解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范围;

    3、查阅香雪亚洲的财务报表、公开信息资料等;

    4、核查轻工集团历史上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过的相关声明承诺;

    5、核查轻工集团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除香雪亚洲从事饮料业务系与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外,轻工集团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上述企业不存在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不
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轻工集团已就上述同业竞争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该等整
合措施明确可行,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 4

    2021 年 12 月 23 日,广州中院裁定申请人完成破产重整。本次重整申请人
以总股本 627,533,12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约 15.6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 984,887,009 股股份,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12,420,134 股。前述转增的
股份 984,887,009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1)其中 944,236,602 股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该部分股份将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票价格为 6.61 元/股;(2)
剩余 40,650,407 股为限售股,该部分股份由重整投资人轻工集团按照确定重整投
资人之日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盘价 3.69 元/股的价格认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上述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融资,是否履


                                   5-1-27
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融资,
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述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

       1、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的原因

       截至 2021 年 2 月,广州浪奇及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已无法清偿到
期债务,且广州浪奇当时的主要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但回收具有较
大的不确定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为此,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租赁”)以广州浪奇经营困难但仍具有
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发行人进行预重整。

       2021 年 9 月,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立根租赁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广州浪奇进
入重整程序。

       2、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及程序

       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及程序如下:

序号       时间                                   程序/具体事宜
                      公司收到立根租赁的《通知书》,立根租赁以公司资金状况十分困难、
                      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的回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1      2021.02.05
                      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的价值
                      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广州中院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征询各方意见并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      2021.04.06
                      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2021 年 4 月 14 日,
                      对外公告并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前向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可通过现场、邮寄的方式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6 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此外,各债权人也可登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
        2021.04.14-
 3                    统进行债权申报。为作好预重整工作与后续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
        2021.05.14
                      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各债权人在广州浪奇预重整程序中
                      申报债权视为在后续破产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
                      息,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调整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广州浪奇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


                                         5-1-28
序号       时间                                   程序/具体事宜
                      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
        2021.06.02-   公司及临时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
 4
        2021.06.09    披露了公开招募投资人结果的公告,因仅有轻工集团一家报名,故直
                      接确定为投资人。
 5      2021.06.04    立根租赁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中国证监会回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广州浪奇重整的函,同
 6      2021.07.27
                      意广州浪奇的破产重整。
 7      2021.09.29    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立根租赁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1 年 9 月 29 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广州浪奇的债权人应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前向公司管理人通过现场、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书
                      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
                      据材料。此外,各债权人也可登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破产审理
                      系统进行债权申报。因本案债权人众多,且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
        2021.09.29-   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可能造成债权
 8
        2021.11.02    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审查确定及自身权
                      利的行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广州浪奇已实施了预重整,为避
                      免重复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视为在重整程序
                      中已经申报,无需再次申报;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息,管理人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计算至
                      重整申请受理日(不含当日)。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浪奇
 9      2021.11.09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广州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会上,同步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10     2021.11.11    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资本公积
 11     2021.12.08
                      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相关转增股本于 12 月 9 日上市。
                      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
 12     2021.12.22
                      序。

       (二)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融资

       1、广州浪奇偿债的资金来源与股份来源

       (1)偿债资金来源

       广州浪奇清偿各类债权所需偿债资金来源为公司账面现金 247,910,706.75
元、可得土地补偿款 207,876,334.67 元、已被法院执行扣划但尚未实际支付申请
执行人的款项以及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款等合计 53,916,907.06 元、处置涉贸易
业务计提减值的低效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以及重整投资人轻工集团提供的资金
1.5 亿元(通过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时支付)、承诺通过增加认购资本公积转


                                         5-1-29
增股份的形式对小额债权清偿所提供的资金。

    (2)偿债股份来源

    广州浪奇偿债股份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提供。具体而言,以广州浪奇
现有股本 627,533,12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 15.6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984,887,009 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广州浪奇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1,612,420,134 股。前述转增的股份 984,887,009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用途如下:

    ①其中的 944,236,602 股股份将用于向广州浪奇的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
票价格为 6.61 元/股。

    ②剩余 40,650,407 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即轻工集团按照确定重整投资人之
日 2021 年 6 月 8 日广州浪奇的收盘价 3.69 元/股的价格受让。

    2、广州浪奇偿债的资金来源不涉及发行股份融资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名称                                     规定内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
司法》                 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
业破产法》             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
                       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
                       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
                       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组的表决会议认为,出资人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     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
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     案。考虑到出席表决会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中小投资
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者可能放弃参加表决会议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2012]261 号)         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
                       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关于网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可以参

                                       5-1-30
         名称                                 规定内容
                     照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
《关于发布<深圳证
                     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投资者利益。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
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
——破产重整等事
                     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
项>的通知》
                     意见并予以披露。

    (2)发行人该次偿债资金来源不涉及发行股份融资

    广州浪奇该次偿债资金除以货币资金偿债外,还涉及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的
方式提供偿债股份,但该等偿债股份不涉及发行股份融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
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在上市公司常规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仅需要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新增的股份由所有股东根据持股比例享有,不涉及发行股份融资。

    本次重整中,新增的股份同样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只是分
配方法上有所区别,同样不涉及发行股份融资。如果广州浪奇进行破产清算,现
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股东分配,出资人股东权益为
零。为挽救广州浪奇,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公
司重生成本。因此,基于以上情况,本次重整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具体
广州浪奇现有股本 627,533,12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 15.6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 984,887,009 股股份,转增后广州浪奇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1,612,420,134
股。前述转增的股份 984,887,009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用途如下:1.其中的
944,236,602 股股份将用于向广州浪奇的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票价格为 6.61
元/股。2.剩余 40,650,407 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按照确定重整投资人之日 2021
年 6 月 8 日广州浪奇的收盘价 3.69 元/股的价格认购。

    综上,投资人及债权人受让的股份来源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不涉及发行股份
融资。

    (三)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发行人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的破产重整阶段,严格依照广州中院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要求,依据《中


                                     5-1-31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时召开相应的股东大会和债权人会议等。发
行人破产重整的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并经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发行人履行了规定决策程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名称                                     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人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
业破产法》
                       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
                       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七、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组的表决会议认为,出资人组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
                       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
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
                       案。考虑到出席表决会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中小投资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者可能放弃参加表决会议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纪要》的通知(法
                       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
[2012]261 号)
                       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关于网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可以参
                       照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     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
《广州市浪奇实股份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事规则》               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广州浪奇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10 月 23 日,广州浪奇发布《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1-151),
通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统计。经统计,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 106 家,
代表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4,928,675,787.10 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


                                      5-1-32
债权人共有 103 家,占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 97.17%,超过半数;同意《重
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4,673,247,963.97 元,占本组债
权总额的 94.82%,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 年 11 月 9 日 14:30,广州浪奇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进行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股份为 362,520,607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9%;反对的 5,560,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1%。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就本次破产重整,发行人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2、发行人履行了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破产重整的事宜进行公告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名称                                      规定内容
               8.6.7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
               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三)法
               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四)破产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
               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8.6.8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
               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   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8.6.9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
易所股票上市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规则》(2020   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
年修订)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0.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六)法院依法受理公
               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10.4.7 上市公司因第 10.4.1 条第六项情形其
               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
               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
               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停复牌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10.4.13 上市公司因第 10.4.1 条第一至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本所自以下时点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上市公
               司因第 10.4.1 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应当最迟于知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


                                     5-1-33
       名称                                     规定内容
                 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的次一交易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之日起停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
                 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相应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     1.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所上市公司自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律监管指引第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1 号——主板     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
上市公司规范     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
运作             指引和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2)广州浪奇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就破产重整的相关事宜披露了如下公告: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1      2021.02.01
                     编号:2021-02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的
 2      2021.02.06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
 3      2021.04.07
                     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
 4      2021.04.14
                     告》(公告编号:2021-05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
 5      2021.06.02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
 6      2021.06.04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
 7      2021.06.09
                     人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
 8      2021.09.30
                     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
 9      2021.10.08
                     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10     2021.10.14
                     告编号:2021-14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
 11     2021.10.21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12     2021.10.21
                     告编号:2021-146)
 13     2021.10.2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
 14     2021.10.2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5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
 15     2021.11.0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16     2021.11.04
                     告编号:2021-157)


                                       5-1-34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17     2021.11.10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6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
 18     2021.11.10
                     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1)
                     《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
 19     2021.11.10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20     2021.11.11
                     告编号:2021-16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21     2021.11.12
                     (公告编号:2021-165)
 22     2021.11.1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23     2021.11.18
                     告编号:2021-16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24     2021.11.25
                     告编号:2021-16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25     2021.12.02
                     告编号:2021-16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
 26     2021.12.03
                     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中实
 27     2021.12.03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的专项意见》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
 28     2021.12.03
                     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
 29     2021.12.09
                     告编号:2021-17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30     2021.12.11
                     2021-17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
 31     2021.12.22
                     告编号:2021-17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
 32     2021.12.24
                     告编号:2021-179)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一天的
 33     2022.05.25
                     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据此,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已根据当时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依法依规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发行人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资料、公司章程等资料,与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
人员就发行人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进行访谈;

    3、查阅发行人破产重整所涉及的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与管理人就发行人的破产重整事宜进行访谈;

    4、查阅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查验与发行人
破产重整相关的公告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发行人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已进行补充说明。广州浪奇清偿各类债权所需偿
债资金来源为公司账面现金 247,910,706.75 元、可得土地补偿款 207,876,334.67
元、已被法院执行扣划但尚未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以及公司提供的执行担
保款等合计 53,916,907.06 元、处置涉贸易业务计提减值的低效资产所获得的资
金,以及重整投资人轻工集团提供的资金 1.5 亿元(通过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时支付)、承诺通过增加认购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形式对小额债权清偿所提供的
资金。重整计划的权益调整不涉及发行股份融资。针对破产重整,发行人已经履
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 5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存在多起重大诉讼或仲裁尚未了结。请申请人补充说
明,上述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案情及裁判情况,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5-1-36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案情及裁判情况,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案
涉 1,000 万元以上)情况及具体分析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案涉 1,00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5-1-37
       原告/申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序号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及生效判决执行情况
         请人       请人                           (万元)
                                                               2018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
                                                               止,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
                                                               广州浪奇签订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
                                                               约定广州浪奇向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
                                                               展有限公司销售工业原料,广州浪奇交付
                                                               了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但广州市亚太华桑
                  广州市亚太                                   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均未依约付款,陈松
                  华桑贸易发                买卖               彬、陈梅君承诺就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
                                                                                                        案件未裁决。被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
 1     广州浪奇     展有限公   2020.07.14   合同   21,740.23   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
                                                                                                        序,广州浪奇已向其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
                  司、陈松彬、              纠纷               证。
                      陈梅君                                   广州浪奇请求广州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
                                                               支付欠付货款本金 194,802,704.16 元及违
                                                               约金 22,194,555 元;对陈松彬名下的房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裁定陈松彬、陈梅君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被申请人、陈松彬、陈梅君承担
                                                               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
                                                                                                        案件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于广州市天河
                                                                                                        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2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广州市天
                                                               2020 年 2 月,发行人与被告签订多份《工 河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公平                买卖               业原料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被告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买卖
 2     广州浪奇   油料供应有   2021.01.06   合同   4,016.48    购工业原料,共计 3,330.40 万元。且广州 合同关系中,合同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
                    限公司                  纠纷               浪奇已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但被告未 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认定,该案的纠纷涉嫌
                                                               依约交货。                               经济犯罪,应予以驳回,发行人可在刑事
                                                                                                        诉讼程序终结后,再循法律途径解决,故
                                                                                                        裁定驳回发行人的起诉。
                                                                                                        发行人已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及相关材



                                                                   5-1-38
       原告/申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序号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及生效判决执行情况
         请人       请人                           (万元)
                                                                                                       料。
                                                                                                       案件已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于广州市天河
                                                                                                       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 年 2 月 5 日,广州浪奇与被告签订    2022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广州市天
                                                              多份《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向被告     河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
                                                              采购工业原料,合同总金额 771.54 万元,   书》,判决如下:解除发行人与被告签订
                  江苏汇鸿国
                                            买卖              且广州浪奇已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且     的《销售合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际集团医药
 3     广州浪奇                2021.01.06   合同   1,477.31   超付货款 705 万元。但被告未依约交货。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返还 705 万
                  保健品进出
                                            纠纷              广州浪奇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     元;驳回浪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口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被告向广州浪奇返还货款     受理费 110,393 元,由发行人负担 49,243
                                                              771.54 万元及超付货款 705 万元;被告承   元,被告负担 61,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
                                                              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由被告负担。
                                                                                                       发行人已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及相关材
                                                                                                       料。
                                                                                                       2022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广州市天
                                                                                                       河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法院认为货权的转移并不等同于货
                                                                                                       物的交付,《销售出库单》及货物发票也
                                                              2020 年 6 月 22 日,广州浪奇与被告签订
                  常熟市化工                买卖                                                       无法证明涉案货权的转移,发行人在未履
                                                              《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向
 4     广州浪奇   轻工有限责   2021.01.18   合同    1,775.1                                            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诉请被告支付涉案
                                                              被告销售工业原料,被告在签收确认货权
                    任公司                  纠纷                                                       合同项下货款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
                                                              转移凭证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依据,故判决驳回发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发行人负担。
                                                                                                       发行人已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及相关材
                                                                                                       料。




                                                                   5-1-39
       原告/申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序号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及生效判决执行情况
         请人       请人                           (万元)
                                                              广州浪奇与被告先后签订多份《工业原料
                                                              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广州浪奇采购工
                  上海尚融供                买卖              业原料并支付货款,上海尚融收到案涉货 本案已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于海南省第一
 5     广州浪奇   应链管理有   2021.03.09   合同   3,616.41   物却未支付货款。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 2022 年 6
                    限公司                  纠纷              广州浪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本 月 30 日,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金 30,237,500 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926,550 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5-1-40
    2、经核查,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不
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案件均为原材料贸易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不涉及发行人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
事项。

    (2)上述案件为发行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其合法权
益依法应得到保护,若上述案件依法得到清偿,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
影响。

    (3)2020 年及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据此,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案
涉 1,000 万元以上)情况及具体分析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案涉 1,00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5-1-41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 0115 民
                                                                                                初 81156 号民事判决书,以本案诉
                                                                                                争合同项下并无真实的货物交付为
                                                                                                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 年 11 月 8 日,原告向上海市
                                                            2020 年 6 月,广州浪奇与原告签署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工业原料采购合同》。2020 年 7 月 年 2 月 18 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是。管理人已将
     上海北信                                               22 日,原告向发行人交付货物并收 2022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
                                                                                                                                    其债权列入暂
     源供应链                           买卖合              到发行人的收货确认函。2020 年 7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1               广州浪奇   2020.10.27            1,036.80                                                                           缓债权,最终需
     管理有限                           同纠纷              月 23 日,广州浪奇向原告支付 20% 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结合生效文书
       公司                                                 货款 259.20 万元,原告认为剩余 80% 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被告与发行
                                                                                                                                        确认。
                                                            款项 1,036.80 万元广州浪奇一直未 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
                                                            支付。                              系,涉案货物是否真实交付,影响
                                                                                                案件的公正审理,故裁定撤销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5
                                                                                                民初 81156 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一审法院尚未
                                                                                                作出判决。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与深圳市潼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浦东新
                                                            州实业有限公司、上实商业保理有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管理人已将
                  广州浪
                                                            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2020)沪 0115 民初 96146 号,判       其债权列入暂
     上实商业   奇、深圳
                                        保理合              深圳市潼州实业有限公司将对发行 决如下:确认原告对发行人享有下           缓债权,因发行
2    保理有限   市潼州实   2020.12.25            3,452.19
                                        同纠纷              人的应收账款 2,820.30 万元转让给 列债权:应收账款本金 28,203,000        人已提起上诉,
       公司     业有限公
                                                            原告,转让价格 2,820.30 万元,保 元、违约金 5,640,600 元、逾期付款      最终需结合生
                    司
                                                            理期限 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0 年 利息 4,426,557.44 元、诉讼财产保    效文书确认。
                                                            9 月 22 日。保理到期,公司未能支 全担保费 17,260.94 元;深圳市潼州



                                                                    5-1-42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付货款。                             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发行人上述第一
                                                                                                 项付款义务中的应收账款本金、违
                                                                                                 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
                                                                                                 广州浪奇、深圳市潼州实业有限公
                                                                                                 司共同负担。
                                                                                                 2022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已向上海
                                                                                                 金融法院提交上诉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
                                                                                                 (2020)沪 0115 民初 96201 号,判
                                                                                                 决如下:确认原告对广州浪奇享有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与深圳市潼 下列债权:应收账款本金 28,960,000
                                                            州实业有限公司和上实商业保理有 元、违约金 5,792,000 元;深圳市潼
                                                                                                                                     是。管理人已将
                  广州浪                                    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州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广州浪奇上述
     上实商业                                                                                                                        其债权列入暂
                奇、深圳                                    深圳市潼州实业有限公司将对发行 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
     保理有限                           保理合                                                                                       缓债权,因发行
3               市潼州实   2020.12.25            3,597.48   人的应收账款 2,896.00 万元转让给 任;深圳市潼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
       公司                             同纠纷                                                                                       人已提起上诉,
                业有限公                                    原告,2,896.00 万元,保理期限 2020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最终需结合生
                    司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 逾期付款利息 1,196,484.38 元、保
                                                                                                                                     效文书确认。
                                                            保理到期,其认为公司未能支付货 理手续费 1,222,755.56 元;案件受
                                                            款。                                 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广州浪奇、深
                                                                                                 圳市潼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已向上海金
                                                                                                 融法院提交上诉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广州鼎越     广州浪                保理合              2020 年 3 月 16 日,广州鼎越商业保 2022 年 3 月 7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     是。管理人已将
4                          2021.01.06            2,363.38
     商业保理   奇、上海                同纠纷              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上海蓬发国际 民法院作出(2021)粤 0104 民初            其债权列入暂



                                                                    5-1-43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有限公司   蓬发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         2247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以本         缓债权,由于该
                贸易有限                                     保理合同》,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         案涉嫌经济犯罪嫌疑的理由裁定驳          判决系以涉及
                  公司                                       限公司将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 2,250       回原告的起诉。                          刑事案件为由
                                                             万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用于获取保理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收到原        驳回起诉,在刑
                                                             融资,原告支付融资款项后,其认         告上诉材料,原告不服广州市越秀          事案件结果出
                                                             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         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起诉的裁            来后,仍然可以
                                                             务,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向广州市越     定,已上诉至广州中院。                  依法提起诉讼
                                                             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广州中院       主张权利。最终
                                                             发行人清偿欠款 2,250 万元及违约        尚未就本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需结合生效文
                                                             金 112.87 万元等。                                                               书确认。
                                                                                                       2021 年 6 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
                                                                                                       (2020)沪 74 民初 3454 号《民事判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分别与原告、
                                                                                                       决书》,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应收
                                                             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账款本金人民币 4,441 万元、违约      是。管理人已将
                  广州浪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深圳市合正
                                                                                                       金人民币 888.20 万元、逾期利息(自   其债权列入暂
     上实商业   奇、深圳                                     荣实业有限公司将对发行人的应收
                                        保理合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缓债权,因发行
5    保理有限   市合正荣   2020.11.18             5,379.79 账款 4,441 万元转让给上实商业保
                                        同纠纷                                                         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人已提起上诉,
       公司     实业有限                                     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格 4,441 万元,
                                                                                                       2021 年 7 月 20 日,广州浪奇向上     最终需结合生
                    公司                                     保理期限 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0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       效文书确认。
                                                             年 10 月 22 日。保理到期,原告认
                                                                                                       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为公司未能支付货款。
                                                                                                       14 日开庭审理,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 2022 年 3 月 15 日,广州中院作出            是。管理人已将
     广州市工                                                公司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 (2021)粤 01 民初 58 号之二《民事              其债权列入暂
     业经济发                           买卖合               司签订了多份化工原料采购合同。 裁定书》,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                  缓债权,由于该
6               广州浪奇   2021.01.06            25,328.51
     展有限公                           同纠纷               合 同 签 署 后 , 原 告 向 发 行 人 供 货 原因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系以涉及
       司                                                    38,023.68 万 元 , 公 司 共 支 付 202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广州            刑事案件为由
                                                             14,295.67 万元,原告认为发行人尚 中院电子送达的《上诉状》,原告                驳回起诉,在刑



                                                                      5-1-44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剩余货款 23,728.01 万元未支付。      不服广州中院作出驳回其起诉的裁 事案件结果出
                                                              2021 年 1 月 6 日,原告向广州市中    定,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后,仍然可以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广东省高 依法提起诉讼
                                                              令发行人支付货款 23,728.01 万元和    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主张权利。最终
                                                              违约金 1,600.49 万元。                                                 需结合生效文
                                                                                                                                       书确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龙岗区
                                                                                                   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307 民初
                                                                                                   5819 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涉
                                                                                                   嫌经济犯罪的原因裁定驳回原告的
                                                              2020 年 4 月 13 日,深圳市合正荣实
                                                                                                   起诉。2022 年 1 月 11 日,原告向
                                                              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有追索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保理合同》,将深圳市合正荣
                                                                                                   2022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深
                                                              实业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
                                                              转让给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余额 960
                                                                                                   事裁定书》【(2022)粤 03 民终
                  深圳市合                                    万元,转让价格 960 万元,到期日                                        是。管理人已将
       中安绿色                                                                                    9815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正荣实业                                    为 2020 年 10 月 17 日。应付账款到                                     其债权列入暂
     (深圳)商                           保理合                                                   为原告与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
7                 有限公司   2021.01.20             960.92    期后,原告认为公司未付款。                                             缓债权。最终需
       业保理有                           同纠纷                                                   司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真实存在,
                  、广州浪                                    2021 年 1 月 20 日,原告向深圳市龙                                     结合生效文书
         限公司                                                                                    与发行人所称的案涉相关业务负责
                    奇                                        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确认。
                                                                                                   人涉嫌职务犯罪非同一法律关系,
                                                              公司支付应付账款 960 万元、违约
                                                                                                   属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
                                                              金(自 2020 年 10 月 18 日至实际支
                                                                                                   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情
                                                              付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形,该犯罪嫌疑案件应当与本民事
                                                              倍)、宽限期利息 0.92 万元以及承
                                                                                                   案件分开立案,分别审理,本案符
                                                              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
                                                                                                   依法应当进行审理,故裁定撤销一
                                                                                                   审(2021)粤 0307 民初 5819 号民
                                                                                                   事裁定,指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5-1-45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院审理。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17 年以来,广州浪奇与原告签订
                                                           了多份物流服务合同,原告主张广
                                                           州浪奇尚欠物流费 3,087,294.66 元
                                                           未支付。原告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请求
                                                                                                  2022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广
                                                           裁决发行人立即向原告支付物流费
                                                                                                  州仲裁委员会寄送的相关仲裁材        是。管理人已将
                                                           3,087,294.66 元 及 滞 纳 金
     广州市奇                                                                                     料。                                其债权列入暂
                                       运输合              14,600,400.64 元(滞纳金按每日 1%
8    天物流有   广州浪奇   2022.1.14            1,669.00                                          2022 年 3 月 28 日,广州仲裁委已    缓债权,最终需
                                       同纠纷              的标准,计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止
       限公司                                                                                     就本案开庭审理。                    结合生效文书
                                                           共计 29,200,801.28 元,现原告调整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广州仲裁       确认。
                                                           为 14,600,400.64 元)2、本案仲裁费
                                                                                                  委尚未就该案件作出裁决。
                                                           用由发行人承担。2022 年 3 月 24 日,
                                                           奇天物流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变
                                                           更仲裁请求:请求裁决发行人立即
                                                           向原告支付物流费 250 万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 1,419.00 万元。
                                                                                                  发行人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
                           暂未取得                                                               裁定书》,因广州浪奇的重整计划
                                                                                                                                      是。由于原告已
                           广州市天                                                               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已结束,
                                                                                                                                      提起破产债权
     广发银行              河区人民    普通破                                                     本案已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预计为   因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管理                                             确认诉讼,不予
     股份有限              法院出具    产债权                                                     故广州中院裁定本案交由发行人的
9               广州浪奇                        4,749.58   人不予确认,故提起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转暂缓确
     公司佛山              的案件受    确认纠                                                     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注 2)   确认之诉。                                                                 认,最终需结合
       分行                理通知材      纷案                                                     院审理。
                                                                                                                                      诉讼结果进行
                               料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
                                                                                                                                          确认。
                           (注 1)                                                               未收到本案的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
                                                                                                  料。



                                                                   5-1-46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发行人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
                           暂未取得                                                         裁定书》,因广州浪奇的重整计划
                                                                                                                                是。由于原告已
                           广州市天                                                         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已结束,
                                                                                                                                提起破产债权
     广州市公              河区人民   普通破                                                本案已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预计为    因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管理                                       确认诉讼,不予
     平油料供              法院出具   产债权                                                故广州中院裁定本案交由发行人的
10              广州浪奇                       11,269.04   人不予确认,故提起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转暂缓确
     应有限公              的案件受   确认纠                                                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注 2)    确认之诉。                                                           认,最终需结合
       司                  理通知材     纷案                                                院审理。
                                                                                                                                诉讼结果进行
                               料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
                                                                                                                                    确认。
                           (注 1)                                                         未收到本案的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
                                                                                            料。
                                                                                            发行人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
                           暂未取得                                                         裁定书》,因广州浪奇的重整计划
                                                                                                                                是。由于原告已
                           广州市天                                                         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已结束,
                                                                                                                                提起破产债权
                           河区人民   普通破                                                本案已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上海享到                                    预计为    因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管理                                       确认诉讼,不予
                           法院出具   产债权                                                故广州中院裁定本案交由发行人的
11   汽车服务   广州浪奇                       1,167.45    人不予确认,故提起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转暂缓确
                           的案件受   确认纠                                                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有限公司                                  (注 2)    确认之诉。                                                           认,最终需结合
                           理通知材     纷案                                                院审理。
                                                                                                                                诉讼结果进行
                               料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
                                                                                                                                    确认。
                           (注 1)                                                         未收到本案的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
                                                                                            料。
                           暂未取得                                                         发行人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
                                                                                                                                是。由于原告已
                           广州市天                                                         裁定书》,因广州浪奇的重整计划
                                                                                                                                提起破产债权
                           河区人民   普通破                                                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已结束,
     上海驭帅                                    预计为    因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管理                                       确认诉讼,不予
                           法院出具   产债权                                                本案已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12   贸易有限   广州浪奇                       1,716.94    人不予确认,故提起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转暂缓确
                           的案件受   确认纠                                                故广州中院裁定本案交由发行人的
       公司                                    (注 2)    确认之诉。                                                           认,最终需结合
                           理通知材     纷案                                                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诉讼结果进行
                               料                                                           院审理。
                                                                                                                                    确认。
                           (注 1)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



                                                                  5-1-47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未收到本案的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
                                                                                               料。
                                                                                               发行人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
                           暂未取得                                                            裁定书》,因广州浪奇的重整计划
                                                                                                                                   是。由于原告已
                           广州市天                                                            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已结束,
                                                                                                                                   提起破产债权
     广州恭迎              河区人民     普通破                                                 本案已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预计为   因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管理                                         确认诉讼,不予
     进出口贸              法院出具     产债权                                                 故广州中院裁定本案交由发行人的
13              广州浪奇                         1,232.12   人不予确认,故提起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转暂缓确
     易有限公              的案件受     确认纠                                                 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注 2)   确认之诉。                                                             认,最终需结合
       司                  理通知材       纷案                                                 院审理。
                                                                                                                                   诉讼结果进行
                               料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
                                                                                                                                       确认。
                           (注 1)                                                            未收到本案的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
                                                                                               料。
                                                            发行人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于
                                                            2021 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解除
                                                            协议》,约定由于江苏绿叶农化有
                                                            限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行
                                                                                                                                   是;如该条款被
                                                            为已构成违约且对公司造成严重损
                                                                                                                                   撤销。原告或江
                                                            失,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已支付
                                                                                                                                   苏绿叶农化有
                江苏绿叶                                    的首期股权转让 60,899,250 元将作
     远东控股                           债权人                                                                                     限公司可依法
                农化有限                         6,089.93   为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而无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案一审
14   集团有限              2022.03.11   撤销权                                                                                     申报债权,在管
                公司、广                         (注 3)   需由公司返还。                     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                               纠纷                                                                                     理人依法完成
                  州浪奇                                    原告认为,发行人与江苏绿叶农化
                                                                                                                                   审查与核查后,
                                                            有限公司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达
                                                                                                                                   及时提请法院
                                                            成 60,899,250 元赔偿金合意不符合
                                                                                                                                     裁定确认
                                                            被告二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作为
                                                            善意债权人,认为江苏绿叶主动放
                                                            弃本应该要求返还的股权转让款,
                                                            为恶意处置其自身财产的行为,因



                                                                    5-1-48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是否纳入重整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号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计划执行
                                                            此向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发行人与江苏绿叶达成
                                                            的,关于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
                                                            议赔偿金额支付给发行人的条款。
                                                            2021 年 10 月 12 日,会东县人民法
                                                            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21)川
                                                            3426 破申 1 号《裁定书》,受理会
                                                            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
                                                            整。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
                                                            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发行人申
                                                            报债权的证据之一为会东金川磷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出具的
     会东县基 会东金川
                                                          《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
     础设施建 磷化工有                  债权人
                                                            原告认为,该担保行为不属于关联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案一审 不涉及纳入《重
15 设投资有 限责任公 2022.06.01 撤销权                /
                                                            公司之间为促成交易互相担保的情 尚未开庭审理。                       整计划》执行
     限责任公 司、广州                    纠纷
                                                            形,且仅凭空增加了发行人的单方
         司        浪奇
                                                            利益,增加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非经营性债务,更严重损害
                                                            了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会东金川
                                                            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会东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东金川
                                                            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出具
                                                            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
 注 1:因广州中院裁定序号 9-13 的系列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未收到广州市
 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料,故暂无法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日期。
 注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暂未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起诉状等其他案件材料。因此,暂无法知悉序号 9-13 的系列



                                                                  5-1-49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原告诉请/涉案金额。该等涉案金额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债权表预计的原告诉请金额。
注 3: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5-1-50
    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案件均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专利、商标、
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

    (2)发行人对上述案件预留了充足的偿债资源,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①《重整计划》的规定

    根据《重整计划》,就债权清偿方式、未确定债权的处理等情况规定如下:

    “……

    对于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可获得的股份(具体计算公式为债权金额减去
10 万元,再除以抵债价格 6.61 元),将划转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对于普通债
权中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额债权或每家债权在该金额以内可获得的现
金 10 万元,将支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暂缓债权

    对于暂缓债权,本次重整中按照管理人初步审查的金额或其申报金额预留偿
债资源,在其债权经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如果最终其债
权不能成立,或者虽成立但债权金额小于申报金额或初步审查金额的,多预留的
偿债资源将先用于清偿其他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债权(如有),若有剩余的股份
将注销,剩余的资金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未确定债权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之前仍未申报但账面有记载的债权,在重整计划
中预留偿债资源;如果后续实际产生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
的规定由预留的偿债资源清偿。若有不足的,先由本重整计划中多预留的其他偿
债资源清偿,若仍有不足的由重整后的广州浪奇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
偿方案清偿。”

    ②上述案件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具体分析

    A.上述表格中序号 1-13 的案件分析


                                 5-1-51
    上述表格中序号 1-13 案件所涉及债权均可按上述规定纳入《重整计划》执
行,且均为暂缓债权,管理人已预留偿债资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破
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348,437,888 股,共可清偿 230,317.44
万元(6.61*348,437,888 股),可涵盖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案件
的全部涉案金额,且部分案件发行人胜诉可能性较大,据此,上述案件不会对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后续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处理方
式,在依法完成审查与核查后,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并按照《重整计划》的
规定实施 10 万元以上债权的以股抵债,并实施股份划转,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

    B.上述表格中序号 14 的案件分析

    上述表格中序号 14 案件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涉的补偿条款被撤销后,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可依
法申报债权,在管理人依法完成审查与核查后,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确认,纳入《重
整计划》执行,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

    C.上述表格中序号 15 的案件分析

    上述表格中序号 15 案件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涉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将被撤销。在案涉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
任书》被撤销的前提下,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承担的《不可撤销连
带保证责任书》项下债务将可能被管理人不予确认。上述案件系因发行人原管理
层贸易造假而产生的债权。现发行人积极整改并追偿,且由于相关款项均已调整
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据此,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5-1-52
    1、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台账,并查阅有关起诉状、
立案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资料;

    2、查阅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就相关案件情况对管理人进
行访谈;

    3、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等公开信息渠道;

    4、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核查发行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以及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案情及裁判情况已进行补充说明,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
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
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
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
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5-1-53
                                                                                        是否包括
                   与上市公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
                   司的关系
                                                                                        发、经营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
                           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专项
                           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纸和纸板容
                           器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化肥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
                           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香精及香料批发;汽车租赁;
                           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其他
                           非危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1     广州浪奇     本公司 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百货          否
                           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商品信息咨
                           询服务;食品添加剂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化工产品检测服务;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
                           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制造;石油制品批发(成品油、
                           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化工产品零售(危险
                           化学品除外);香料、香精制造;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
                           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农药批
                           发(危险化学品除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
                           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
                           房租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食品用洗涤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
       广州浪奇日
                  公司持股 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2     用品有限公                                                                          否
                  100.00% 许可审批的项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
           司
                           批发;日用百货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石油
                           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
                           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广告设计、代理;
                           市场营销策划;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
                           家电零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纸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货物进出
                           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化
       韶关浪奇有 公司持股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非
 3                                                                                         否
         限公司     100%   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洗涤剂生
                           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食品用洗涤剂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妆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
       辽宁浪奇实 公司持股
 4                         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否
       业有限公司 100.00%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
                           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1-54
                                                                                       是否包括
                   与上市公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
                   司的关系
                                                                                       发、经营
       广州汇垠浪
       奇产业投资 公司持有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股权
 5     基金合伙企 99.9%的合                                                               否
                            投资;
       业(有限合 伙份额
         伙)
       广州市岜蜚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
                   公司持股
 6     特贸易有限           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        否
                     60%
         公司               除外);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专项化
                            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非危险基础化学
       广州市日用
                            原料制造;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
       化学工业研 公司持股
 7                          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肥皂及合成洗涤        否
       究所有限公    60%
                            剂制造;化学工程研究服务;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新材料技术
           司
                            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
                            制造;香料、香精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
                            商品除外);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广州华糖食 公司持股
 8                          食品生产;货物进出口;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酒制品生        否
       品有限公司    100%
                            产;调味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
                            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
                            经营;保健食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仓储业、物资供销业(不含汽
                            车、金、银、化学危险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
       广东省轻工           精饮料)、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农产品,鲜活冰鲜,
                   公司持股
 9     进出口股份           水产品,冻肉,百货,餐厨用品,家用电器,服装,服饰,鞋        否
                  11.10916%
       有限公司             帽,箱包,纸品,医疗用品及器材,医疗器械;提供商贸信息
                            服务,自有物业出租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化产品生产技术研发;1,3-苯二酚、三氯乙酰氯、副产盐
                            酸生产;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江苏琦衡农
                   公司持股 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对氯苯甲醛、三氯吡啶醇钠生产、
 10    化科技有限                                                                         否
                     25%    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公司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
                            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
                            代理;联合运输代理服务;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
                            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
       广州市奇天
                   公司持股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厨房设备及
 11    国际物流有                                                                         否
                     32%    厨房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化工产品批发
         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
                            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
                            备零售;道路货物运输;
       广州汇垠浪
       奇股权投资 公司持股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
 12                                                                                       否
       基金管理有    40%    文为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服务;
         限公司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广州市奇宁
                   公司持股 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13    化工有限公                                                                         否
                     49%    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仓
           司
                            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5-1-55
注 1:经查阅国家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发行人还持有广东奇化化工交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35%股权,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奇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由于上述两公司均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发行人已无法实施控制,发行人不再
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因此表格未作列示。
注 2:经查阅国家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发行人还持有广州市浪奇怡通实
业有限公司 51.84%股权,广州市浪奇怡通实业有限公司从 2010 年 1 月份开始停止经营活动
并进行清算。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接受了广州市浪奇
怡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申请,出具了“穗天国税一通[2010]48643 号”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因此表格未作列示。
       综上,广州浪奇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核查,广州浪奇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三)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权利                                                               使用权终止
序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坐落     面积(m2)     用途
         人                                                                   期限
       南沙   08 国用(04)第 000006 广州市南沙区                三类工业
 1                                                   81,865.00            2058.01.07
       浪奇   号                     黄阁镇小虎岛                用地
       广州                          东山区梅花路
 2            穗地证字第 188484 号                     378.00 住宅             -
       浪奇                          46 号首层
       韶关   韶府国用(2002)字第特 浈江区南郊五
 3                                                   45,713.00 工业用地 2044.08.31
       浪奇   58 号                  公里
       韶关   韶府国用(2002)字第特 浈江区南郊五
 4                                                     295.00 工业用地 2044.08.31
       浪奇   59 号                  公里
       韶关   韶府国用(2002)字第特 浈江区南郊五
 5                                                     217.00 工业用地 2044.08.31
       浪奇   60 号                  公里
       韶关   韶府国用(2005)第     韶关市浈江区
 6                                                      16.00 工业用地 2055.03.01
       浪奇   040300036 号           南郊五公里
       韶关   韶府国用(2005)第     韶关市浈江区
 7                                                     101.00 工业用地 2055.03.01
       浪奇   040300037 号           南郊五公里
       韶关   韶府国用(2006)第     韶关市广韶路
 8                                                      30.00 工业用地 2046.01.30
       浪奇   040300182 号           南郊五公里

                                       5-1-56
       权利                                                                使用权终止
序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坐落      面积(m2)   用途
         人                                                                    期限
       辽宁   辽(2019)灯塔市不动产
 9                                     兴隆北街东侧     65,156.18 工业用地 2060.12.29
       浪奇   权 0009013 号
       华糖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   广州开发区开
 10                                                     75,000.00 工业用地 2043.12.17
       食品   权第 06205798 号         创大道 362 号
       华糖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   广州开发区宏
 11                                                     15,030.96 工业用地 2043.12.17
       食品   权第 06206709 号         远路 11 号

       广州浪奇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11 项土地使用权,其中 10 项为工业用地,
1 项为住宅用地,座落于东山区梅花路 46 号。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物业的房
产证载为面积 378m,系由发行人于 1991 年 1 月建成,其中首层为作商辅出租,
2 至 9 层为职工宿舍,未有用于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

       据此,广州浪奇及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拥有的住宅物业
仅用于职工宿舍等用途,未有用于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

       (四)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广州浪奇的主营业务为日化、糖制品及饮料,广州浪奇报告期内不存在房地
产开发及经营业务收入。广州浪奇参股公司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情况。

       据此,广州浪奇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
目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
开发、经营,亦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储
备住宅或商业用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
地产项目的情况。

       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工商经营范围;


                                         5-1-57
    3、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了解以
上公司持有土地的情况;

    4、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查册资料;

    6、访谈部分参股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确认参股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资
质,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及业务,持有土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
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亦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
用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
况。



    问题 7

    根据申报文件,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广州浪奇对联营企业广州市奇宁化
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约 6,155.00 万元实质为公司提供给奇宁化工的借款。
请补充说明上述借款发生的原因及背景,奇宁化工其他股东是否均按持股比例提
供借款,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申请人减值准备计提情
况,申请人长期未收回该笔款项的原因,收回计划及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

    一、上述借款发生的原因及背景,奇宁化工其他股东是否均按持股比例提供
借款,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申请人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申请人长期未收回该笔款项的原因,收回计划及措施



                                   5-1-58
    (一)上述借款发生的原因及背景

    发行人对联营企业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宁化工”)的
6,155.00 万元借款原因及背景如下:

    奇宁化工最初设立时,广州浪奇持股 49%,金希望海外资产公司持股 36%,
科宁油脂化学(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15%,外部股东均为产业投资者。合作方的
介绍如下:

    金希望海外资产公司(以下简称“金希望资产”):金希望资产设立时系马
来西亚金希望种植集团公司的全资孙公司。2007 年马来西亚三大种植集团森那
美、金希望及牙直利集团合并为世界种植面积最大的上市企业并保留名称森那
美,后森那美集团拆分森那美种植公司在马来西亚大马交易所上市,金希望资产
系其 100%孙公司。根据 2021 年森那美种植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及官网:森那美种
植有限公司业务覆盖上游农业种植、下游精炼油脂产品及供应链管理;其中,上
游种植业经营 239 个种植园和 70 个棕榈油厂,有 744,630 公顷的土地储备,是
世界上最大的认证可持续棕榈油(CSPO)生产商;下游油脂产品业务遍布全球
12 个国家,拥有 11 家炼油厂(总产能为每年 370 万公吨,总散装装置产能为
278,900 公吨)、4 个核仁破碎厂(年总产能为 405,000 公吨)、1 个生物柴油厂
(年生产能力为 120,000 公吨)、1 个大豆压榨厂(年产能为 132,000 公吨)以
及 2 个椰干加工厂(年产能均为 42,000 公吨)。

    科宁油脂化学(香港)有限公司:系德国科宁集团公司和马来西亚金希望种
植集团有限公司按 50:50 股比在 1989 年成立的合资公司科宁油脂化学(马来西
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已更名为意慕利油脂化学香港有限公司。根据中
国化工报,意慕利油脂化学公司为全球前三的油脂化学品生产商。

    综上,奇宁化工的设立主要系马来西亚最大的棕榈树种植园公司金希望集团
及世界领先的油脂化学公司科宁油脂化学公司看好 MES 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前景,与广州浪奇共同投资成立的 MES 生产企业。

    奇宁化工工厂成立以来,其原定于 2010 年 1 月投产,但实际投产有所延迟,
并且不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维持运营,最终于 2012 年 1 月投产但也未能达
到盈利平衡并产生了负债,需要通过股东借款偿还贷款和支付项目承包商款。


                                    5-1-59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中职信审专字(2022)第 0319 号),
其将 2020 年末对奇宁化工的应收账款当中,有 6,155 万元为 2017 年及以前年度
对奇宁化工的借款,年初将其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列示。

    (二)奇宁化工其他股东是否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上述事项是否构成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奇宁化工其他股东借款来自 Sime Darby Plantation Sdn Bhd(以下简称“森那
美”)和上海尤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文化工”) (科宁油脂化学(香
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意慕利油脂化学香港有限公司后,转让其股权至尤文化工),
其中森那美系奇宁化工股东金希望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上述股东与广州
浪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森那美和
尤文化工合计对奇宁化工已资助待归还金额为 6,402.50 万元(尾数为外币换算汇
率差异)。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广州浪奇对奇宁化工的借款金额为 6,155 万元,其
他股东资助待归还 6,402.50 万元,广州浪奇的资助比例为 6,155/(6,155+6402.50)
=49%,与广州浪奇的持股比例 49%一致。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综上,广州浪奇对参股公司奇宁化工的财务资助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上
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情形,因此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的除外情
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1-60
    (三)申请人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申请人长期未收回该笔款项的原因,收
回计划及措施

    1、发行人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奇宁化工借款的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日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2022.6.30          6,155.00          2,437.38       39.60%        3,717.62
  2021.12.31         6,155.00          2,437.38       39.60%        3,717.62
  2020.12.31         6,155.00          2,377.06       38.62%        3,777.94
  2019.12.31         6,155.00          2,414.61       39.23%        3,740.39

    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发行人对奇宁化工借款的坏账计提为单
项计提,其依据主要系广州华益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广
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
司往来账款涉及的奇宁化工可回收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华益咨字(2022)第
0001 号)。根据报告测算,在分析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对奇宁化工往来账款涉及的奇宁化工可回收
资产价值清偿比例分别为 61.38%、60.77%和 60.40%。根据前述的清偿比例,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发行人分别按照 39.23%、38.62%和 39.60%的坏
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2022 年 6 月末,基于奇
宁化工经营状况较 2021 年末未发生明显变化,发行人对该笔借款减值计提与
2021 年末保持一致,计提比例仍为 39.60%。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奇宁化工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合理,
计提金额充分。

    2、发行人长期未收回该笔款项的原因,收回计划及措施

    奇宁化工系马来西亚最大的棕榈树种植园公司金希望集团及世界领先的油
脂化学公司科宁油脂化学公司看好 MES 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景,与广州浪
奇共同投资成立的 MES 生产企业,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奇宁化工设立之初致力于以棕榈油为原料生产环保型表面活性剂脂肪酸甲酯磺
酸钠 MES,投产后因受原材料涨价影响 MES 投入产出效益降低,生产线大部分

                                  5-1-61
闲置,近年奇宁化工利用部分设备改组生产线,转型为广州浪奇、白猫、金桐等
企业代加工磺酸。

    报告期内,奇宁化工为发行人的重要磺酸原料供应商,为保证磺酸原料的稳
定供应,发行人为奇宁化工提供资金支持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奇
宁化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发行人未收回该笔款项。根据发
行人与奇宁化工对借款的回收计划的持续沟通,奇宁化工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拟通
过提高闲置厂房利用率、增加产线来提升收入利润规模,以改善自身经营情况,
增强还款能力,逐步实现偿还发行人的借款。此外,公司也将在商业条件合理、
转让收益可观的情况下,谋求择机对外转让股权,取得转让相关收益。

    二、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取得奇宁化工出具的说明文件并查阅合资公司设立文件,查询相关股东
公开信息,了解奇宁化工的成立背景、股东借款的原因及背景、相关款项收回的
计划及措施;

    2、查阅奇宁化工审计报告和奇宁化工股东借款的相关原始文件,了解奇宁
化工经营情况,重新计算是否同比例借款;

    3、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差错更正报告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
计报告等文件,查阅评估机构出具的可回收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查阅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核查公司对奇宁化工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依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广州浪奇对奇宁化工的借款具有合理性;奇宁化工其他股东均已按持股比例
提供借款,上述资助事项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情形,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发行人减值准备计提合理且充分,长期未收回该笔款项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


                                 5-1-62
人已针对该笔款项制定了收回计划及措施。



    问题 8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存在贸易业务,相关人员通过开展大宗贸易业
务内外勾结套取申请人资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贸
易业务的业务内容、开展时间、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情况,违规行为具体情况,
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2)收入构成中化工原材料项目业务情况,与贸易业
务的关系,2022 年停止化工原材料业务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

    一、贸易业务的业务内容、开展时间、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情况,违规行为
具体情况,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

    (一)贸易业务的业务内容、开展时间、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情况

    为实现业务的拓展,公司逐步向产业链的上游延伸,积极介入上游化工原料
的研发、生产和购销贸易业务,通过规模采购效应,既降低自用成本,又可通过
销售给其他同行,获取一定的贸易利润。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围绕日用化工原料、中间体原料,逐步向日用化工的上游
产品进行业务拓展,业务开展过程中亦通过共通的化工原料延伸至其他行业,具
体交易货物包括乙二醇、甲醇、三聚磷酸钠、24 度棕榈油等产品,主要是根据
掌握的上游原料资源,寻找下游有需求的客户;或向上游的上游、下游的下游延
伸,力求开发出产业链式的原材料贸易业务模式。在结算方式上,对下游客户的
信用结算周期因产品特性而异,对供应商部分货源紧缺且价格波动较大的原料,
采用预付的方式锁定货权。

    2019-2021 年,发行人均存在贸易业务,其中 2019、2020 年部分贸易业务无
真实交易背景,2021 年尚有很少量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
务主要客户包括卓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匹克能源有限公司、高州市青
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主要供应商包括卓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宁
波君安物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5-1-63
等企业。

    (二)违规行为具体情况

    2019 年 6 月以来,公司相继变更了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等管理人员。
在新任管理层上任后,逐步关注到贸易业务的风险。公司管理层关注到公司化工
品贸易业务占用了较多的流动资金,且回款情况远不及预期,存在一定坏账损失
风险、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而加大了对第三方仓库的管控及盘点、对账力度,
同时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降低大宗贸易业务占比。

    2020 年初,公司着力调整业务结构,通过贸易业务整改措施的落实,结合
“一企一策”相关规定,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了重新梳理及完善。2020 年 6 月,
公司组建了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工作组,包括财务风控工作小组、收款及存货
工作小组等,开始逐步进行第三方仓库的盘点走访工作,在这一期间工作中,部
分第三方仓库开始出现不配合盘点或否认与公司存在合作安排的情况;公司于 9
月组建了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存货清查小组,积极对全部第三方贸易仓库开展核
查工作,并主动报告、披露了存货相关风险问题。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100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认定,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通过虚
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
利润;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广州浪
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钿融”)及
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
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
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广州钿
融将相关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偿还欠款等;
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
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
渡,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


                                   5-1-64
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相关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
银行债务等。

    2021 年 11 月和 12 月,公司先后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内容详见本回复“问题 2”
的回复内容。

    (三)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

    公司的违规行为,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是广泛的,一方面,公司虚增了存
货、收入、成本和利润等,具体影响金额见问题 11“二、报告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原因及内容,对比说明对报告期财务报告的影响‘(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原因及内容’”中回复内容;另一方面,因虚假贸易造成公司大量资金被占用,
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并最终被实施破产重整。

    截至目前,通过证监会立案调查、司法重整、差错更正等一系列手段后,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改善和优化,增强了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也使得公
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经营的基本面已经得到改善。

    二、收入构成中化工原材料项目业务情况,与贸易业务的关系,2022 年停
止化工原材料业务的原因

    收入构成中化工原材料项目业务实质为公司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大宗贸易
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着力调整业务结构,基于聚焦主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考虑,
主动有序退出原先低效益、收入占比较高的大宗贸易业务,因而大宗贸易业务营
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于业务特性具有一定的业务惯性及延时性,2021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还存有少量贸易交易,广
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破产清算,于 2021 年末已不再列入上市公
司的合并范围。截至目前,公司已完全停止化工原材料业务,不会对公司目前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5-1-65
    1、查阅公司发行期内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了解营业收入的构成和不同
业务板块的变化趋势;访谈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的具体发展规划;

    2、查阅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公司具体的违法事项
和具体金额;

    3、查阅公司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及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了
解违法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贸易业务的业务内容、开展时间、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情况,违规行为
具体情况,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大宗贸易业务给公司造成
巨大经济损失,公司通过追溯调整的方式,相关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了合理体
现;

    2、收入构成中化工原材料项目业务实质为公司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大宗贸
易业务,基于聚焦主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考虑,截至目前,公司已完全停止化工
原材料业务,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9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 2021 年进行破产重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破产重整
具体原因、过程、结果;债务重组具体情况,债务重组损益情况;重要会计处理
及财务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
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
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结果

       (一)发行人的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

    详见本回复“问题 4”的回复内容。


                                   5-1-66
       (二)破产重整结果

    2021 年 12 月 22 日,广州中院做出(2021)粤 01 破 282-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确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重
整程序。公司通过执行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入重整投资人、
完成债务重组清偿,有效化解了公司的债务危机、保护了职工及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1、股权结构方面

    在股权结构方面,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按照每 10 股转增 15.69 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转增的股份 98,488.70 万股不向原股东分配。轻工集团
作为重整投资人按 3.69 元/股的价格认购其中 4,065.04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用于
向债权人抵偿债务。债务重组完成后,轻工集团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债务清偿方面

    在债务清偿方面,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水
平,对普通债权中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额债权或每家债权在该金额以
内的部分进行 100%现金清偿;对于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
权将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每 100 元将获得 15.13 股公司股份(不足 1 股的
按 1 股计算),以股抵债价格 6.61 元/股,清偿率为 100%。

    本次破产重整,对于已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受偿;对于暂缓债权,
管理人根据上述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及债权资产,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
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因此对于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受偿比
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和债权资产,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因此,公司不存在本次破产重整应予偿付而无能力偿付的债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债
务清偿或偿债资源提存工作,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
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5-1-67
    二、债务重组具体情况,债务重组损益情况;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会
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债务重组具体情况,债务重组损益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及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破 282-1
号〕,广州浪奇以总股本 627,533,12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约 15.69 股的比例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984,887,009 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登
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广州浪奇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1,612,420,134 股。前
述转增的股份 984,887,009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用途如下:

    1、其中的 944,236,602 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部分股份将用于向广州浪
奇的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票价格为 6.61 元/股。

    2、剩余 40,650,407 股为限售股,该部分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按照确定重整投
资人之日 2021 年 6 月 8 日广州浪奇的收盘价 3.69 元/股的价格认购。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相关转增股本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上市。在转增股本上市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将转增股份按
照重整计划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有关债权人证券账户。

    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以每股作价 6.61 元对债务进行清偿。清偿债务股份
数量乘以转股当天的收盘价 3.55 元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清偿债务股份数量
乘以清偿价格 6.61 元与转股当天收盘价格 3.55 元之差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于 2021 年共确认投资收益 232,392.23 万元,扣减重组中介费用、安置
职工支出、违约赔偿支出、诉讼支出等费用 28,498.66 万元,破产重整增加 2021
年利润总额 203,893.57 万元。

    (二)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发行人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1、2021 年度确认投资收益 232,392.23 万元

    (1)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2021 年度,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及管理人债权审核情况,对公司债务按

                                   5-1-68
照清偿方案进行了清偿或提存,重组过程中形成投资收益 232,392.23 万元,形成
营业外支出(违约赔偿及诉讼支出等)22,569.59 万元及管理费用(管理人报酬
及重组过程中各项费用)5,929.07 万元,合计影响利润总额 203,893.57 万元。

    根据《重整计划》,对于债务重组收益,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473,447.08

        营业外支出——违约赔偿支出/诉讼支出        22,569.59

        库存股                                      1,950.44

        管理费用—管理人费用等                      5,929.07

     贷:资本公积                                         265,574.88

         投资收益                                         232,392.23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人等)                       5,929.07

    (2)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重整收益的确认时点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
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
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
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
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
已经消除。”

    ③《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P407)的相关规定

                                 5-1-69
    “……如果 A 公司在 2×1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将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
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账户,可
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确
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重整投资人的全部投资款,合计 1.5 亿元;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并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上市。2021 年 12 月 22
日,广州中院做出(2021)粤 01 破 28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州
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公司在 2021 年完成了重整程序,在 2021 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是恰当的。

    2)重整收益的账务处理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
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
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
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相关规定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
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
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
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

                                  5-1-70
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
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
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
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
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综上,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是合理、恰当的,通过“投资收益”确
认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按每 10 股转约 15.6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共计转增约 98,488.70 万股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借:资本公积      98,488.70

            贷:股本        98,488.70

    (2)确认收到重整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借:资本公积        15,000.00

    公司重整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破产重整程序及《重整计划》等事宜,与现有债权人不存在法律纠纷。
发行人与现有债权人的法律纠纷主要针对债权的确认,公司已通过破产重整程序
清理债务,且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在重整受理日之前产生的债务均已通过
上述偿债方案进行清偿或提存、预留。发行人与现有债权人的主要未决诉讼或仲
裁详见本回复“问题 5”回复内容,针对目前尚未完结的法律纠纷,《重整计划》
也已为暂缓债权预留了偿债资源,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1-71
    四、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破产重整事项,发行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具体如下:

    (一)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结果

    对于破产重整的重要节点,公司及管理人均已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充分信息
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具体详见本回复第四题“一、上述破产重整
的具体情况,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融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项
回复内容。

    (二)债务重组具体情况,债务重组损益情况;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及债务重组损益情况,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的
问题 3 和《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进行了披露。

    (三)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
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五、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审阅公司司法重整计划,以及与重整相关的法院文书;

    2、根据重整计划,复核债务重整收益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3、检查会计凭证,复核公司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4、审阅公司与司法重整相关的公告信息。


                                 5-1-72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公司与债务重组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当前与债权人存在的法律纠纷,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对与债务重组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问题 10

    广东证监局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对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申
请人补充说明处罚具体原因、处罚内容、违法事项整改情况;其中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相关款项是否收回。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请保荐机
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处罚具体原因、处罚内容、违法事项整改情况;其中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相关款项是否收回。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一)处罚具体原因、处罚内容、违法事项整改情况

    本次处罚具体原因系公司原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涉嫌利
用职务便利,与部分外部人员所控制的企业通过开展大宗贸易业务谋取非法利
益,内外勾结套取公司资金,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
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将部分虚增的预付款项调整为虚增的
存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等,具体处罚内容及
违法事项整改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 2”。

    (二)其中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款项是否收回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
奇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
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
                                  5-1-73
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广州钿融将相关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
产和技术改造、偿还欠款等。2018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
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
1,177,794,297.15 元。2019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
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 2,449,384,392.12
元。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
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相关
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银行债务等。2018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
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
41,901,500 元。2019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
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 54,329,100 元。

    如前所述,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发生在 2018 年、2019 年,涉及虚假贸
易和经济犯罪,起因主要系公司原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涉嫌
利用职务便利,与部分外部人员所控制的企业通过开展大宗贸易业务谋取非法利
益,内外勾结套取公司资金。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资金的积极追回,与相关部门已
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开展资产追收工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尽可能挽回和减少损
失,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监察机关对广州浪
奇贸易业务舞弊事项的立案调查和资产追收工作、公安机关对相关内外部人员涉
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调查工作,以及广东证监局的调查工作也均已开展并得到执
行。

    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涉及的应收款项目前尚未收回。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
行了更正,并对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公
司根据交易实质对应收款项余额进行了重新分类,并严格按照本公司信用损失的
确定方法对追溯调整后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其中,将涉及虚假贸易客商
的其他应收款由于涉及虚假贸易和经济犯罪,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已充分
考虑公司及监察机关对债权的维权追收情况,可收回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采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计提比例为 100%。

                                  5-1-74
    综上,截至目前,对于该关联方资金往来涉及的款项,公司采取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的方式,计提比例为 100%,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上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涉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
共利益,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回复内容详见本回复“问
题 2”的回复内容。

    二、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收到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

    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的整改情况、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3、登陆相关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通过搜索引擎进行了网络检索,并对行
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依据进行了分析;

    4、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年度报告、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5、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更新后的 2019 年和 2020 年财务报告、交易所相关
问询函的回复文件等;

    6、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涉及投资者索赔的未决诉讼、仲裁统计表,并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7、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合规管理办法(试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
索查处工作细则》《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广州浪奇内部授权管理规定》《合同
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

    8、查阅了因司法重整而制定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等资料。


                                   5-1-75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广东证监局的处罚具体原因、处罚内容已进行说明,违法事项整改情况良好;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已进行说明,由于涉及刑事经济犯罪,相关款项尚未收回。
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问题 1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是否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变更的原因及合
理性,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2)报告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对比说明对报告期财务
报告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是否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对相关财务数据
的影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二、报告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对比说明对报告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公
司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和利润;将部分虚增的预付款项调整为虚增的存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等。公司对此进行了全面自查,根据自查的结果,
对 2018-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结果如下:

    1、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公司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
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公司同时对 2020 年财务数
据进行了自查调整。其中:2019 年初未分配利润多确认 219,660,939.88 元;2019
年多确认营业收入 6,651,448,598.33 元,多确认营业成本 6,448,680,632.92 元,多

                                   5-1-76
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909,644.49 元,多确认利润总额 201,858,320.92 元;2020 年多
确认营业收入 33,284,633.46 元,少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376,500,500.00 元,多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 1,229,894,650.49 元,少确认利润总额 820,109,517.03 元。

    2、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公司将部分虚增的预付款项调整为虚增的存货,
公司同时对 2020 年进行了自查并按会计政策对应收款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
其中:

    ( 1 ) 2019 年 初 多 列 应 收 账 款 2,461,349,671.25 元 、 多 列 预 付 款 项
793,654,178.88 元、少列其他应收款 3,406,794,788.53 元、多列存货 997,136,723.85
元、多确认应付账款 42,505,978.37 元、多确认预收账款 64,922,025.96 元、多确
认应交税费 133,955,273.74 元,多确认其他应付款 380,497,252.54 元。

    ( 2 ) 2019 年 末 多 列 应 收 账 款 2,470,720,839.94 元 、 多 列 预 付 款 项
817,715,102.82 元 、 少 列 其 他 应 收 款 2,680,398,718.93 元 、 多 列 存 货
1,093,200,113.85 元 、 多 列 应 付 账 款 419,216,533.97 元 、 多 列 预 收 账 款
544,477,780.62 元 、 多 列 应 交 税 费 231,773,731.09 元 、 多 列 其 他 应 付 款
86,750,814.70 元。

    (3)2020 年末多列应收账款 73,809,524.99 元、多列预付款项 1,020,292.97
元、少列其他应收款 1,212,009.17 元、多列存货 12,921,707.96 元、多列应交税费
304,811,045.00 元、少列合同负债 9,591,064.34 元,多列其他应付款 190,842,523.97
元。

    3、通过自查发现公司部分成本、费用存在跨期并实施调整。其中:

    (1)2019 年初多列未分配利润 24,460,722.51 元、少列应付账款 12,560,430.57
元,2018 年末多列应收账款 12,777,879.70 元、多列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542.67
元、少列应付账款 12,560,430.57 元;

    (2)2019 年末多列应收账款 17,479,285.87 元、多列存货 5,502,884.40 元、
多列递延所得税资产 940,182.06 元、多列应交税费 1,202,264.95 元;2019 年多列
营业成本 7,057,546.17 元,少列销售费用 5,411,286.55 元,多列信用减值损失
1,034,557.57 元,少列利润总额 2,680,817.19 元;

    (3)2020 年末多列应收账款 4,153,177.17 元、多列存货 14,801,764.97 元、

                                     5-1-77
少列应付账款 56,472,852.91 元、多列应付职工薪酬 913,092.88 元、多列应交税
费 1,865,731.50 元,多列其他应付款 997,969.96 元;2020 年少列营业成本
71,274,617.88 元 , 少 列 销 售 费 用 10,144,682.98 元 , 多 列 信 用 减 值 损 失
25,047,351.11 元,多列管理费用 6,500,854.36 元,多列利润总额 49,871,095.39 元。

    4、公司对联营企业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宁化工”)的
应收账款当中,大部分实质为公司提供给奇宁化工的借款。2019 年初少列其他
应收款 40,360,693.65 元,多列应收账款 64,485,050.08 元;2019 年末少列其他应
收款 37,667,719.26 元,多列应收账款 63,984,525.30 元;2020 年末少列其他应收
款 37,053,382.14 元,多列应收账款 64,068,013.77 元;2018 年少列资产减值损失
24,124,356.43 元,2019 年、2020 年分别少列信用减值损失 2,192,449.61 元和
697,825.59 元。

    5、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将持有的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琦衡”)25%股权公开挂牌出让,成交价 20,299.75 万元。公司与受让
方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
收取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250.00 元。2021 年 7 月双方协商并解除了关于转让
江苏琦衡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广州浪奇收取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无需返
还。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账务处理实施更正,分别增加 2020
年末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应付款 60,611,752.50 元,减少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0,611,752.50 元;增加 2020 年信用减值损失 60,611,752.50
元,减少资产减值损失 60,611,752.50 元。

    6、基于上述 1-5 项以及各年度所得税事项的影响,公司 2019 年初未分配利
润减少 38,911,099.22 元,2019 年多列所得税费用 28,730,675.64 元,2020 年多列
所得税费用 52,860,044.82 元。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公司按追溯重述法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初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01 月 01 日


                                     5-1-78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19,461.67               -253,861.26              65,600.41
其中:应收账款                300,907.81               -253,861.26              47,046.55
预付款项                       91,938.31                -79,365.42              12,572.89
其他应收款                      4,348.20               344,715.55              349,063.75
存货                          126,115.04                -99,713.67              26,401.37
其他流动资产                    1,337.23                   260.41                1,597.64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42.46                  2,618.78               4,861.2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58,068.31                 -4,250.60             253,817.71
预收款项                       28,808.60                 -6,492.20              22,316.40
应交税费                       18,237.85                -13,619.59               4,618.27
其他应付款                     46,877.34                -38,049.73               8,827.61
盈余公积                        6,405.38                  -381.68                6,023.70
未分配利润                     21,682.58                -21,810.30                -127.72
少数股东权益                     -534.71                  -741.51               -1,276.23

       2、2019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
应收账款                               344,551.14         -255,218.47           89,332.68
预付款项                                96,463.36          -81,771.51           14,691.85
其他应收款                               4,456.37          271,806.64          276,263.02
存货                                   137,719.68         -109,870.30           27,849.38
其他流动资产                             1,526.83              1,561.11          3,087.94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51.75              4,875.84          7,527.59
应付账款                               103,710.42          -41,921.65           61,788.77
预收款项                                63,911.20          -54,447.78            9,463.42
应交税费                                27,265.71          -23,374.75            3,890.96
其他应付款                              51,713.34              -8,675.08        43,038.26
递延收益                                 4,182.82                  -7.64         4,175.18
盈余公积                                 6,834.41               -810.71          6,023.70


                                    5-1-79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未分配利润                           30,678.91          -37,524.00          -6,845.09
少数股东权益                           -433.08           -1,855.07          -2,288.15
利润表项目:
营业收入                          1,239,750.77         -665,144.86        574,605.91
营业成本                          1,179,624.21         -645,578.31        534,045.90
销售费用                             22,637.92              541.13         23,179.04
管理费用                             13,383.73                 4.49        13,388.22
其他收益                              1,524.18                 7.64         1,531.82
信用减值损失(亏损以“-”号填
                                       -315.73              -24.82           -340.55
列)
所得税费用                            1,614.09           -2,873.07          -1,258.98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6,237.22          -17,256.29         -11,019.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35.59          -16,142.74         -10,007.15
少数股东损益                           101.63            -1,113.55          -1,011.92
现金流表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437,992.31         -549,990.75        888,001.5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7,184.66          549,990.75        587,175.4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435,754.58         -477,198.62        958,555.9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0,080.63          477,198.62        547,279.25

       3、2020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
应收账款                            38,104.07          -14,203.07          23,901.00
预付款项                            14,560.19             -102.03          14,458.17
其他应收款                          39,459.40            3,826.54          43,285.94
存货                                32,716.87           -2,772.35          29,944.52
其他流动资产                         4,152.91            1,565.14           5,718.05
长期股权投资                         2,808.36            6,061.18           8,869.54
递延所得税资产                       3,151.78           18,690.49          21,842.27
应付账款                            50,745.87            7,630.00          58,375.88


                                   5-1-80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4,191.54             -91.31            4,100.23
应交税费                            83,904.35         -78,719.89            5,184.46
其他应付款                          70,866.09         -13,122.87          57,743.21
合同负债                            10,367.77            -959.11            9,408.66
其他流动负债                        14,835.35            -120.30          14,715.04
递延收益                             4,557.86             -22.36            4,535.51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6,406.73          56,406.73
盈余公积                             6,834.41            -810.71            6,023.70
未分配利润                        -418,828.60         -60,889.95         -479,718.55
少数股东权益                      -108,706.78         103,765.67           -4,941.12
利润表项目:
营业收入                           334,849.62          -3,328.46         331,521.15
营业成本                           304,664.00           9,042.02         313,706.02
销售费用                            20,511.25            -483.88          20,027.37
管理费用                            15,702.32          -1,066.29          14,636.03
其他收益                             2,035.16              14.72            2,049.88
信用减值损失(亏损以“-”号填
                                  -547,868.42         -41,276.27         -589,144.69
列)
资产减值损失(亏损以“-”号填
                                  -147,899.34         129,050.64          -18,848.70
列)
所得税费用                          48,931.55          -5,286.00          43,645.54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556,526.14          82,254.78         -474,27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48,252.44         -23,365.95         -471,618.39
少数股东损益                      -108,273.70         105,620.73           -2,652.97
现金流量表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70,227.62        -219,568.02         350,659.6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52,164.36         219,568.02         271,732.3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741,401.53        -406,583.66         334,817.8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7,290.73         405,737.05         453,027.7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89,911.28             846.61         -189,064.6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664.35             846.61          -14,817.74




                                  5-1-81
    三、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检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同时对各年的会计估计进行了比对;

    2、查阅了发行人收到的行政处罚文件;

    3、查阅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的相关证据;

    4、检查了发行人的相关会计凭证;

    5、向往来挂账单位进行了函证;

    6、对应收款项的信用减值测算、存货的减值测算进行了检查;

    7、查阅了公司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解除协
议、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广州浪奇报告期内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



    问题 1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原因,主要对手方情
况、减值计提情况、回收情况。(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事项情
况,大额减值计提的原因。(3)2021 年营业外收入中违约赔偿收入情况;营业
外支出违约赔偿支出、诉讼事项、存货毁损情况。(4)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
成、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上
述各事项的对应关系。(6)上述事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5-1-82
       一、报告期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原因,主要对手方情况、减值计提情况、回
收情况

       (一)报告期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 280,644.12 万元、635,197.74 万
元、603,713.76 万元和 602,715.63 万元,其他应收款自 2020 年后金额较大的原
因主要系 2020 年 9 月公司贸易业务财务造假曝光、2020 年下半年公司前任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陆续被立案调查,基于上述时点,公司结合监管机构
立案调查情况和自查情况,将与王*、黄**等人相关的应收账款金额、预付账款
金额、虚增存货金额、其他应收款调整并增加对上述涉嫌违法自然人的其他应收
款。贸易占款金额较大从而导致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

       (二)主要对手方情况、减值计提情况、回收情况

       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手方系黄**、王*、姚**、陈**等贸易客商的实际
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占比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2022 年 6 月末
黄**                          往来款            277,105.03   45.98          277,105.03
王*                           往来款            134,742.21   22.36          134,742.21
姚**                          往来款             89,541.95   14.86           89,541.95
陈**                          往来款             54,100.00    8.98           54,100.00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往来款             6,309.76     1.05           2,471.45
                                                561,798.9
             合计             ——                           93.23         557,960.65
                                                        6
                                     2021 年末
黄**                          往来款            277,105.03   45.90          277,105.03
王*                           往来款            134,742.21   22.32          134,742.21
姚**                          往来款             89,541.95   14.83           89,541.95
陈**                          往来款             54,100.00    8.96           54,100.00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        往来款              6,241.34    1.03            2,471.45
             合计             ——              561,730.54   93.04          557,960.65
                                     2020 年末



                                       5-1-83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占比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黄**                           往来款             277,105.03    43.63             277,105.03
王*                            往来款             134,742.21    21.21             134,742.21
姚**                           往来款              89,541.95      14.1             89,541.95
陈**                           往来款              54,100.00      8.52             54,100.00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土地收储款          28,048.87      4.42                140.24
             合计              ——               583,538.06    91.88             555,629.44
                                      2019 年末
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往来款              16,687.42      5.95                 83.44
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往来款              14,396.16      5.13                 71.98
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往来款              12,061.04       4.3                 60.31
卓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往来款               8,335.13      2.97                 41.68
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往来款               6,949.24      2.48                 34.75
             合计              ——                58,428.98    20.82                 292.1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累计计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分别为 4,381.10 万元、
591,911.80 万元、597,334.65 万元和 596,392.20 万元。2020 年 9 月贸易业务财
务造假曝光、2020 年下半年公司前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陆续被立
案调查,基于上述时点,公司结合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情况和自查情况,将与王*、
黄**等人相关累计的应收账款金额、预付账款金额、虚增存货金额、其他应收账
款调整并调增对上述违法自然人的其他应收款。由于 2019 年末的其他应收款在
2020 年上半年仍有正常现金回流,因此未全额计提减值;2020 年贸易业务暴雷、
资金闭环断裂后,再无现金回流,预计款项难以收回,公司将与贸易相关的其他
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22.6.30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00,209.27      99.58     596,367.63            99.36     3,841.63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506.36       0.42          24.57             0.98     2,481.80
          合计           602,715.63     100.00     596,392.20            98.95     6,323.43
                                                     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5-1-84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01,080.67        99.56      597,310.78            99.37        3,769.89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633.09          0.44             23.87           0.91       2,609.21
        合计          603,713.76      100.00       597,334.65            98.94        6,379.10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595,323.22        93.72      591,255.16            99.32        4,068.06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9,874.52          6.28         656.64              1.65      39,217.88
        合计          635,197.74      100.00       591,911.80            93.19       43,285.94
                                                   2019.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489.31          2.31       2,692.68            41.49        3,796.64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74,154.80        97.69        1,688.42              0.62     272,466.38
        合计          280,644.12      100.00         4,381.10              1.56     276,263.02

    2019 年,其他应收款主要对手方在 2020 年合计回款 23,448.46 万元,回款
率 40.13%,基于回款比例较低且后续新增回款概率较小,公司在 2020 年已对 2019
年主要对手方未回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自 2020 年开始,公司其他应收款的
主要对手方为黄**、王*、姚**和陈**、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市奇宁化工
有限公司,其中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的其他应收款已于 2021 年收回,其他主要
交易对手方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尚未回款,公司已对该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相
应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事项情况,大额减值计提的原因

    (一)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减值损失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信用减值损失:
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100.04              -5,005.47           -1,613.99       -750.31
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                 0.90            -6,843.48       -587,530.71         409.76


                                      5-1-85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损失                    -502.14           2,524.28     -4,800.51     -291.07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        -622.84                    -28.53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      -7,831.18    -14,045.03      -53.87
其他                                      -              -         -3.16             -
           合计                 -401.20         -17,778.69   -607,993.39     -714.02

       2019 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主要
为存货跌价损失;2020 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资
产减值损失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及存货跌价损失;2021 年,公司信用
减值损失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和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主
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022 年 1-6 月,公司坏账准备冲回,信用减值损
失为正数,资产减值损失由存货跌价损失所形成。

       (二)大额减值计提的原因

       1、2019 年

       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金额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 2019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
2019 年初增加 30,318.09 万元,再加之账龄变动,导致 2019 年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增加。

       存货跌价损失较大,2019 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共 291.07 万元,主要系公司
根据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其中超过保质期的存货已全
额计提。

       2、2020 年

       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较大,主要原因为 2020 年贸易业务暴雷,资金闭环断
裂后,再无现金回流,预计款项难以收回,公司将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本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588,562.48 万元。

       存货跌价损失较大,2020 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共 4,800.51 万元,主要系公
司对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较大,主要原因为:(1)对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


                                      5-1-86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13,794.13 万元。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将持有的
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25%股权委托广州产权交易
所公开挂牌,转让底价为 20,299.75 万元。2019 年 10 月,挂牌事项已完成产权
转让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转让价格为 20,299.75 万元,公司与江苏绿叶
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叶”)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已收到江苏绿叶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3 万
元,占总价款的 30%。2020 年 6 月 30 日、8 月 3 日,公司多次向江苏绿叶发出
《催款函》,敦促江苏绿叶履行协议约定支付本公司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并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由于江苏琦衡涉及多宗诉讼,主要设备
被抵押,公司于 2020 年度对江苏琦衡的股权计提减值准备 13,794.13 万元(股权
账面余额减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在扣除交易费用后的余额);(2)对广州市浪
奇怡通实业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250.90 万元。广州市浪奇怡通实业
有限公司自 2010 年 1 月份开始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接受了广州市浪奇怡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交
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申请,出具了“穗天国税一通[2010]48643 号”注销税务
登记通知书。公司于 2020 年补充计提减值准备 250.90 万元,计提比例达到 100%。

    3、2021 年

    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金额较大,主要原因为广东奇化对民润(广州)新能源有
限公司等单位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 4,009.08 万元。

    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金额较大,主要原因为:(1)广东奇化、广州奇化于
2021 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南沙浪奇对广东奇化、广州奇化的其他应收款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1,491.24 万元;(2)公司 2021 年为广东奇化向清远市领展
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代偿 2,335.85 万元,代偿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3)公司对
上海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
1,157.45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金额较大,主要原因为:(1)对广东奇化长期股权
投资计提减值 1,770.00 万元。广东奇化为公司子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进入破
产程序,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已失去对广东奇化的控制,2021 年度不再
纳入合并范围。基于广东奇化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对广东奇化长期股权投资全

                                  5-1-87
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 1,770.00 万元;(2)对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6,061.18 万元。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与江苏绿
叶协商并解除了关于转让江苏琦衡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鉴于江苏绿叶
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江苏绿叶已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3 万元将作为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而无需返还。公司将上述不需偿
还的股权转让款扣除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费用后的余额 6,089.93 万元计入营业
外收入。同时,考虑到江苏琦衡全部房产和土地已被抵押,存在大量未决诉讼,
被索赔金额达到 2.73 亿元,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江苏琦衡持续经营
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1 年度对江苏琦衡股权补充计提减值准备 6,061.18
万元。

    4、2022 年 1-6 月

    存货跌价损失较大,2022 年 1-6 月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共 502.14 万元,主要
系南沙浪奇计提库存商品和原材料跌价准备所致。

    三、2021 年营业外收入中违约赔偿收入情况;营业外支出违约赔偿支出、
诉讼事项、存货毁损情况

    (一)2021 年营业外收入中违约赔偿收入情况

    2021 年公司营业外收入中的违约赔偿收入主要系江苏绿叶股权款,具体情
况详见本问题“二、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事项情况,大额减值计提
的原因”之“(二)大额减值计提的原因”中关于 2021 年长期股权投资大额计
提减值准备的说明。

    (二)营业外支出违约赔偿支出、诉讼事项、存货毁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债务重组损失                         -                    -             -             -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105.25        196.11         13.65
违约赔偿支出                      0.08            18,445.38        13.58          2.30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合计           25.89                    -             -             -



                                         5-1-88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诉讼事项                                -             4,124.21          7,261.23                 -
存货毁损                                -             2,342.02          1,229.64                 -
罚款支出                                -                 450               0.34           18.01
对外捐赠                             6.92               16.96              13.60                 -
非常损失                                -                    -                  -           4.40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                    -             46.41                 -
罚款及滞纳金                         6.73                    -                  -                -
拆迁补偿支出                            -                    -                  -        3290.82
其他                                10.03                    -             13.21            3.95
           合计                     49.65            25,483.82          8,774.12        3,333.13

       2021 年公司营业外支出中违约赔偿支出金额 18,445.38 万元,金额较大,主
要系债权人申报的违约金、罚款支出。2021 年公司诉讼事项支出金额 4,124.21
万元,为经公司认定的债权人本金超过公司账面债务的金额,诉讼事项支出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列示如下:

                   债权人                                          诉讼事项(万元)
广州希牛贸易有限公司                                                                      724.52
江门市弘岸贸易有限公司                                                                  1,997.06
江门市润东化工有限公司                                                                  1,381.60
                     合计                                                               4,103.18

       2021 年公司存货毁损支出 2,342.02 万元,为非常规性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四、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明细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6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5.89        9,341.07     225,626.93        -13.6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102.77        2,056.24       2,049.88      1,524.18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
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6.98                        259.42


                                            5-1-89
                                   2022 年
           明细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6 月
债务重组损益                                  232,392.22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
                                               -5,929.07
整合费用等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
                                                                         3,435.36
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
                                                  -15.36     1,164.57
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0.82   -19,229.45    -8,541.53     699.00
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额                      15.45    53,961.99    54,794.42     549.8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30      133.83        48.24      333.48
               合计                   59.31   164,536.82   165,457.19    5,028.65

    (一)2019 年具体情况

    2019 年,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5,028.65 万元,主要来源如下:

    1、政府补助收入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 1,524.18 万元,主要包括“广州市天河区财政
局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经费”224.23 万元、“日化产品绿色设计平台建设与应用”
补贴 154.64 万元、“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奖励款”143.00 万元、
“2016 年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补贴 120.00 万元、“2019 年佛山市发展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110.00 万元、“2018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103.61 万元以及“广东省科技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后补助”100.00 万元等。

    2、同一控制下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3,435.36 万
元,系公司 2019 年同一控制下合并华糖食品,被合并单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合并日形成的净损益。

    3、其他营业外收支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净额 699.00 万元,主要是已出表子公司广东奇化取

                                    5-1-90
得的违约赔偿收入。

       (二)2020 年具体情况

    2020 年,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165,457.19 万元,主要来源如下: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25,626.93 万元,系公司 2020 年土地收储收益。

    2、政府补助收入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 2,049.88 万元,主要包括“落户补助”800.00
万元、“绿色日化设计平台开发及应用”补助 312.00 万元、“广州天河财政局
疫情贷款贴息”121.01 万元、“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第二期经费”120.00 万元
等。

    3、投资收益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投资收益 1,164.57 万元,主要包括公司的货币掉期收益
300.00 万元,处置衍生金融资产(子公司华糖食品期货糖交易)取得的投资收益
376.22 万元以及购买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 442.60 万元等。

    4、其他营业外收支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净额-8,541.53 万元,其中:(1)2018 年 1-10 月期
间,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兴发香港”)与公司先后发生了 21 笔贸
易业务,已履行完其中的 14 笔。对于其余 7 笔业务,兴发香港称已按照双方签
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向公司转移了货物所有权。公司认为销售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
意思,双方不属于销售合同关系,且不能确定货物损失的责任主体,故不支付货
款。兴发香港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兴发香港货款、律师费、仲裁费
等 7,261.23 万元。(2)非常规性存货盘亏毁损损失 1,229.64 万元。

       (三)2021 年具体情况

    2021 年,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164,536.82 万元,主要来源如下: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5-1-91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9,341.07 万元,其中:广东奇化因破产清算且已由破产
管理人接管,公司不再对广东奇化实施控制,2021 年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已在
利润表内确认的广东奇化超额亏损,在 2021 年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合并利润表,
影响金额 9,420.12 万元。

    2、政府补助收入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 2,056.24 万元,主要包括“年产 2 亿罐饮料自
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补贴 566.00 万元、“15 万吨/年精制糖低糖生产技术升
级改造项目”补贴 300.00 万元、“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300.00 万元、“绿
色日化设计平台开发及应用”240.00 万元等。

    3、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 232,392.22 万元,为公司 2021 年实施破产重整所产生。

    4、企业重组费用

    公司债务重组费用 5,929.07 万元,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费用 4,890.31 万元、
法律事务费 289.43 万元及破产审计费用 166.04 万元等。

    5、其他营业外收支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净额-19,229.45 万元,其中包括违约赔偿收入 6,129.01
万元、违约赔偿支出 18,445.38 万元、诉讼事项 4,124.21 万元、存货毁损 2,342.02
万元、罚款支出 450.00 万元等。违约赔偿收入、违约赔偿支出、诉讼事项和存
货毁损的具体内容,详见本问题“三、2021 年营业外收入中违约赔偿收入情况;
营业外支出违约赔偿支出、诉讼事项、存货毁损情况”的回复。

    (四)2022 年 1-6 月具体情况

    2022 年 1-6 月,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59.31 万元,主要包括“灯塔市政
府科技扶持基金”补助 15.67 万元、“能源管理补助资金”20.00 万元、“企业
社保缴费补贴”43.72 万元等。

    综上,上述业务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非经常损益范围,公司对以上非经常性损益的经济业务实
质进行分析和账务处理,按非经常性损益的明细类别进行归集和分类,会计处理

                                   5-1-92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上述各事项的对应关系

    上述各事项的对应关系如下:

    1、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列入信用减值科目,但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资产减值损失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营业外收入中的违约赔偿收入,营业外支出中的违约赔偿支出、诉讼事
项、存货毁损计入了非经常性损益。

    六、上述事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 1221 条其他
应收款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
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
准备:(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
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公司将贸易占款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根据预期信用损失于
2020 年大额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规定:“企
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并确认损失准备:(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
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
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
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

                                   5-1-93
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在报告期内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
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损失,根据长期股权、固定资产预计可回收
金额及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 6301 条营业
外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
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
等”;第 6711 条营业外支出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
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公司在报告期内,将赔偿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将违约赔偿支出、诉讼支出和存货非常规性盘亏损毁计入营业外支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4、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事项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分析详
见本问题“四、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回复内容。

    七、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复核公司其他
应收款主要对手方回款情况

    2、复核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依据;

    3、查阅相关会计凭证,核对营业外收支、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形成的原因,
对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核实。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主要系前期贸易业务占款导致,主要对手方系
黄**、王*、姚**、陈**等贸易客商的实际控制人,该部分款项目前尚未收回,

                                 5-1-94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公司减值损失金额较大主要发生在 2020 年和 2021 年,其中 2020 年主要
系公司将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021 年主要系对广东奇
化、江苏琦衡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充分。

    3、2021 年,发行人营业外收入主要系江苏绿叶股权款,营业外支出中的违
约赔偿支出主要系债权人申报的违约金、罚款支出,诉讼事项支出主要系经公司
认定的债权人本金超过公司账面债务的金额,存货毁损支出主要系非常规性存货
毁损报废损失,上述事项计入营业外收支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的归集和分类具有合理性,确认依据充分,会计处
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人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问题 13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票据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说明应付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
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应付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
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

    (一)应付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商业承兑汇票                   -      10,000.00         5,708.07      83,361.71
银行承兑汇票                   -                -      27,948.80      63,062.20
      合计                     -      10,000.00        33,656.87     146,423.9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 146,423.91 万元、33,656.87 万元、


                                   5-1-95
10,000.00 万元和 0.00 万元,其中 2021 年末,公司仅有商业承兑汇票。2019 年、
2020 年应付票据金额较大主要系因为当时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规模较大,2021
年以来公司因贸易风险暴露后全面调整了贸易业务,从而导致应付票据有所减
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及其占采购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应付票据余额                           0.00      10,000.00    33,656.87    146,423.91
原材料采购总额                  126,820.81      194,703.64   333,635.74    649,816.32
应付票据余额/原材料采购总额           0.00%         5.14%       10.09%        22.53%

    报告期内,应付票据余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
调整贸易业务,公司的采购金额逐年呈下降趋势。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与采购规模变化相关,符合公司业务
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具
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应付票据由采购业务产生,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烷基苯等原
材料,以及大宗交易所采购的化工原材料,对手方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重庆有限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抚顺分公司、广东南方碱业股
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因采购业务开具票据发生额分别为
401,523.11 万元、192,632.16 万元、10,000.00 万元及 0 万元,分别占同期采购总
金额的比例的 61.79%、57.64%、5.10%和 0%。公司的票据开具对手方为供应商,
开具金额整体小于交易发生额,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与对手方、交易规模整体匹
配。公司 2019 年、2020 年的应付票据涉及当时公司开展的贸易风险业务,根据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公司的自查结果,公司对 2019、2020 年部分贸易客户的部
分贸易业务进行了差错更正,并通过债务重组,未兑付的票据也得已全部清偿,
对公司目前的经营运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自 2021 年至今,公司应付票据的开具主要系因糖业务开展的需要,不存在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

                                       5-1-96
    二、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明细情况,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了解应
付票据较高的原因;

    2、了解公司的采购内容及采购规模等信息,并与应付票据明细进行比对分
析,了解应付票据较高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
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公司应付票据余额较大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公司开
具的应付票据与对手方、交易规模相匹配,公司 2019 年、2020 年的应付票据涉
及当时公司开展的贸易风险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公司的自查结果,公
司对 2019、2020 年部分贸易客户的部分贸易业务进行了差错更正,并通过债务
重组,未兑付的票据也得已全部清偿,对公司目前的经营运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自 2021 年至今,公司应付票据的开具主要系因应糖业务开展的需要,不存
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



    问题 14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模式、
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
相匹配;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
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



                                   5-1-97
    一、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
账款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

    (一)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

    1、日化产品

    公司主要通过经销商渠道、商超渠道、线上交易平台等模式对外销售自主品
牌产品,通过 OEM 等模式提供代工服务和境外销售。除线上自营平台及个别零
散客户采取现款销售之外,公司通常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给予一定的账期,账
期通常在 30 天至 90 天,个别达到了 180 天。

    2、化工原材料

    化工原材料主要采取直销的方式,通过商业谈判将产品直接销售给需要材料
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商。账期 30 天至 180 天不等。

    3、糖制品和饮料

    糖制品和饮料采取线上销售及线下销售的方式。其中线上销售业务分为传统
线上 B2C 电商平台、B2B 电商平台、社区生鲜电商、社交及媒体电商渠道;线
下销售则分为经销商模式和直营模式。除线上直营平台采取现款销售之外,账期
集中在 30 天至 60 天,个别达到 120 天甚至更长。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次/年
     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赞宇科技                          13.91          15.72        12.42         11.84
青岛金王                           6.12           5.64         6.29          6.82
丽臣实业                           7.36           8.04         8.09          7.45
日化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9.13           9.80         8.93          8.70
南宁糖业                           4.42           8.47         9.47          9.81
中粮糖业                          25.61          30.25        23.57         18.02
粤桂股份                         128.95         141.67        93.71         95.48


                                   5-1-98
      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食品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53.00             60.13             42.25          41.10
东鹏饮料                             283.64             372.89         258.10            129.27
承德露露                           13,600.52         10,066.84        3,721.29                   -
饮料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6,942.08           5,219.87        1,989.70           129.27
广州浪奇                               10.79             10.06              5.86           7.71
注: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2022 年 1-6 月数据已年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7.71、5.86、10.06 和 10.79。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主要是受公司主动压缩化工原材料
销售规模所致;2021 年、2022 年 1-6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出现增长,主要系与化
工原材料销售相关的应收账款大幅下降,降低了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与日化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行业平均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与
食品行业相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南宁糖业基本一致,但低于中粮糖业、粤
桂股份和平均值;饮料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公司,但饮料产品在公
司的营业收入当中占比低于 12%,可比性相对较弱。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与营业收入规模较为匹配且处于日
化行业合理水平之间,应收账款金额变动与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状况等密切相关,
应收账款周转率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二、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
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2.6.30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5,631.24             21.24       4,474.87             79.47    1,156.37
                                                                                      20,015.5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0,875.72            78.76         860.14              4.12
                                                                                             8
                                                                                      21,171.9
       合计            26,506.96          100.00        5,335.01             20.13
                                                                                             5


                                          5-1-99
                                                     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253.27            19.08       5,125.41             81.96      1,127.86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6,519.36            80.92        163.07               0.61     26,356.29
         合计           32,772.63           100.00       5,288.49             16.14     27,484.14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9,747.76            33.09       5,264.04             54.00      4,483.7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9,712.78            66.91        295.50               1.50     19,417.28
         合计           29,460.54           100.00       5,559.54             18.87     23,901.00
                                                     2019.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282.98             3.52       2,600.10             79.20       682.88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90,056.15            96.48       1,406.36              1.56     88,649.79
         合计           93,339.13           100.00       4,006.46              4.29     89,332.6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累计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 4,006.46 万元、
5,559.54 万元、5,288.49 万元和 5,335.01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4.29%、18.87%、16.14%和 20.13%。公司自 2020 年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主
要系部分客户应收账款涉及诉讼事项或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很有可能形成损失,因
此公司增加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二)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末,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期末应收账款
                     26,506.96             32,772.63              29,460.54             93,339.13
余额
期后回款金额         12,514.89            27,377.02             23,110.21             77,804.20
回款率                  47.21%                83.54%                78.44%                83.36%


                                          5-1-10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项末公司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充分。2022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率略低,主要系期后仅 2
个月,部分应收款项尚在信用期内而尚未回款所致。

       (三)账龄分布占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占比     账面余额       占比        账面余额    占比        账面余额    占比
              22,179.6
1 年以内                  83.67 29,736.24          90.73 26,124.91        88.68 87,681.69         93.94
                     3
1 至 2 年 1,108.85         4.18       701.48          2.14    1,012.89        3.44    3,469.51        3.72
2至3年          952.70     3.59       215.72          0.66     653.09         2.22     473.74         0.51
3至4年          888.93     3.35       496.98          1.52     133.74         0.45      53.58         0.06
4至5年          450.33     1.70       111.97          0.34      46.75         0.16     182.44         0.20
5 年以上        926.52     3.50    1,510.24           4.61    1,489.16        5.05    1,478.17        1.58
              26,506.9
 合计                    100.00 32,772.63         100.00 29,460.54       100.00 93,339.13        100.00
                     6

    从账龄结构分析,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占
比分别为 93.94%、88.68%、90.73%和 83.67%。2022 年 6 月末,1 年以内应收账
款占比略有减小,主要原因是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下降幅度大于整体应收账款下
降幅度所致。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较为合理,不存在异常
变动。

       (四)公司坏账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

    报告期各期末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综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如
下:

       公司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赞宇科技                      10.94%                12.51%              10.83%                 15.30%
  青岛金王                      11.02%                10.39%              20.80%                 12.88%
  丽臣实业                       5.16%                 5.17%                  5.10%               5.11%
  南宁糖业                      13.74%                16.41%              12.44%                 15.91%
  中粮糖业                       5.51%                 6.51%                  6.66%              6.77%


                                                5-1-101
    公司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东鹏饮料             5.00%          5.00%         5.00%           5.00%
    均值               8.56%          9.33%        10.14%          10.16%
  广州浪奇            20.13%         16.14%        18.87%           4.29%

    由上表对比可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6 月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高,坏账准备计提充分;2019 年坏账准备计提
比例虽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但与丽臣实业、东鹏饮料坏账计提比例接近,且公
司 2019 年末一年内应收账款比例高达 93.94%,4.29%的坏账计提比例同样是合
理的。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良好,除 2022 年 6 月 30
日外,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超过 90%,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
可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

    2、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主管、财务部门主管,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赊
销政策及应收账款催收管理情况等;

    3、审核了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龄;

    4、对应收账款挂账客户进行了函证;

    5、根据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政策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测算检查;

    6、通过互联网了解同类同业同期的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情况,对相关财务
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7、分析了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5-1-102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与公司业务规模、信用政策等相匹
配,周转率与日化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同一水平,与食品饮料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相比较低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正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坏账准
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 15

    申请人因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负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请申请人:(1)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
量化分析各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业务与同行业公司
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报告期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
为负值的原因。(3)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因素。(4)结合
上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结合退市新规说明是否存在退市
风险。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各业
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业务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
较大差异

    (一)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
各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日化板块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日化板块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为:

    (1)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

    日化行业的进入和退出门槛均较低,行业内竞争激烈,产品的市场“同类
化”、“同质化”严重,整体利润率不高,地区产量分化比较明显,以华南、华
东等地区产出比较集中。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和消费者的卫生意识提升,日化

                                  5-1-103
成熟品类增长放缓,但家庭清洁、个人护理仍保持快速增长,随着行业监管持续
规范化,日化行业将在激烈的变革中实现有序发展。

    根据 Euromonitor 数据,2019 年我国衣物清洁护理行业零售额为 712.8 亿元,
2015~2019 年均复合增速 4.1%;2020 年受疫情影响居民出行减少、洗衣需求降
低影响,行业零售额同降 0.4%。2020 年疫情爆发,新冠疫情加剧了原材料及产
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全国各地均采取了居家隔离、延长假期等防疫措施,造成工
厂复工延期,产品交付进度有所延后。公司日化板块的销售收入有所影响。

    根据 Euromonitor 数据统计,我国家庭清洁护理行业,2019 年蓝月亮、立白、
纳爱斯市占率分别较 2011 年均有所提升;但国际公司份额出现下滑,宝洁
2011~2019 年市占率下降,联合利华市占率自 2013 年高点以来呈小幅下滑趋势。

    2020 年发行人受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公司的整体市场形象处于历史低点。
由于公司日化产品属于消费零售行业,市场形象直接影响客户及供应商信心。为
了维护公司信心,公司加大了推广力度,促销活动也相对增多。同时,公司面临
到期债务较多,给公司现金流和业务发展均造成了负面影响。

    (2)售价变动

    2020 年因为疫情及贸易业务暴雷的原因,公司在成本提升的同时未及时同
比例调整公司自营日化产品及代工板块的销售价格。2021 年,对于自营类产品,
公司根据产品定位,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溢价。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变
化是公司 2021 年的毛利率上涨的影响因素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日化业务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不含税)对比情况为:

                                                                        单位:万元/吨
                     2022 年 1-6 月销售   2021 年销售    2020 年销售      2019 年销售
       产品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自营日化产品                      0.44            0.42           0.40            0.38
代工及出口日化产品                0.24            0.22           0.20            0.20




                                      5-1-104
       (3)生产成本

       ①运输费的影响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
将销售费用中运输费调整至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日化板块自 2020 年起,营业成
本中增加运输费用。公司运输费金额较大,对公司日化板块的毛利率有较大的影
响。

    若剔除运输费对毛利率的影响,将运输费均计入营业成本,报告期模拟测算
的毛利率为: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毛利率                              6.52%               11.40%            2.66%           16.03%

       ②单位成本的变动

    公司日化板块单位成本在 2020 年大幅增长,单位售价未做同比例的调整,
导致日化板块 2020 年毛利率较低。报告期内,日化板块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金额     变动比例       金额       变动比例        金额     变动比例        金额
单位成本      0.29         10.65%     0.26             -7.49%    0.29         52.13%         0.19
注: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变动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




                                             5-1-105
    2、食品及饮料板块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糖制品板块的毛利率分别为 5.25%、4.61%、7.27%和 4.34%,
饮料板块的毛利率分别为 39.77%、39.15%、41.06%和 35.10%,报告期内整体波
动较小。

    (1)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

    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用糖客户和消费者对食糖的品种、质量会
产生有新的要求。近年来,糖产品种类更加丰富,包装规格与形式更加多样化,
同时,消费人群更加注重饮食健康,控制糖份与能量的摄入。总体而言,饮料、
冷冻产品、糖果、糕点等含糖食品的消费呈稳步增长趋势,进一步刺激了对精制
糖的需求。

    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习惯的变化,消费者对饮料的需求
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促使我国饮料产品类别、口味日益丰富,各细分领域的发
展情况出现较大差异。其中,果味啤酒(简称“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
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以麦芽、大米等为原料,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
加入果汁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果啤中含有多种人体所必需的氨基酸和维生
素。近年来,果味啤酒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受到女性消费群体的青睐,消费规
模呈快速增长势头。

    近年来国内市场及欧美市场啤酒的消费出现下滑,同时果味啤酒消费量却实
现逆势增长。这主要由于人们对健康关注的上升而减少对酒精类产品的消费,同
时猎奇心理驱使消费群体转向多元化酒水消费市场,例如果汁饮品、果味啤酒、
苏打水饮料等酒水产品。2014 年至 2021 年,中国啤酒市场产量逐步从 4,921.85
万千升降低至 3,562.4 万千升,期间复合增长率为-4.51%。相对于国内发展成熟
啤酒市场,果味啤酒近年来才受到较多关注,并受到女性消费群体的青睐,但由
于国内果味啤酒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消费量占啤酒消费量的比重仍然较低。2018
年,国内果味啤酒的消费量为 25.1 万千升左右,2021 年,国内果味啤酒的消费
量为 31.9 万千升左右,期间复合增长率为 8.32%。

    (2)售价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糖制品和饮料的销售单价情况如下表所示。糖制品的销售单

                                  5-1-106
价波动较小,饮料的销售单价在 2020 年偏低。

                                                                                     单位:万元/吨
               2022 年 1-6 月销售        2021 年销售            2020 年销售          2019 年销售
       产品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糖                   0.57                    0.56                0.55                  0.56
       饮料                  0.36                    0.36                0.32                  0.35

       (3)生产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糖制品的毛利率在 2020 年降低,主要是运输费计入营业成
本的影响。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
规定,将销售费用中运输费调整至营业成本,导致公司自 2020 年起,营业成本
增加运输费用,影响毛利率。

       报告期内,食品及饮料板块主要原材料的情况如下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
食品及饮料板块的主要原材料波动较小。

                                                                                      单位:万元/吨
              2022 年 1-6 月采购    2021 年采购单价           2020 年采购单价        2019 年采购单
   产品
                单价(元/吨)          (元/吨)                 (元/吨)            价(元/吨)
原料精制糖                   0.53                    0.51                0.50                  0.51
原料一级糖                   0.51                    0.50                0.50                  0.50
原糖                         0.50                    0.41                0.41                      -

       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饮料的毛利率 39.77%、39.15%和 41.06%,整体波
动较小。

       (二)说明各业务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日化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日化板块毛利率分别为 22.59%、2.66%、11.40%和 6.52%。
2020 年和 2021 年日化板块毛利率分别下降 19.93 个百分点和上升 8.74 个百分点,
整体波动较大。公司日化板块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赞宇科技                            10.78                   14.80         15.82               16.34
青岛金王                                9.37                13.27             7.79            15.28
丽臣实业                            11.77                   16.06         19.48               19.50

                                           5-1-107
   公司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平均值                            10.64              14.71                  14.36         17.04
广州浪奇                             6.52                11.40               2.66         22.59

    报告期内,公司日化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22.59%、2.66%、11.40%和 6.52%,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为 17.04%、14.36%、14.71%和 10.64%,公司日化产品
毛利率除 2020 年、2022 年第一季度较低外,2019 年及 2021 年与行业均值相近。
2020 年毛利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详见本题之“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
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各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的回复。

    2、糖制品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糖制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5.25%、4.61%、7.27%和 4.34%,呈
小幅波动趋势。公司糖制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南宁糖业                      -               11.97                    12.83                  4.05
中粮糖业                      -                   5.18                 16.40              10.89
粤桂股份                      -                   7.71                 -2.56                  1.95
平均值                        -                   8.29                     8.89               5.63
广州浪奇                   4.34                   7.27                     4.61               5.25
注:可比公司的毛利率为其糖板块毛利率。2022 年半年度,仅有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
细分糖板块的毛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糖制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5.25%、4.61%、7.27%和 4.34%,2019
年至 2021 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为 5.63%、8.89%、8.29%,公司糖制品毛
利率与可比公司相近。

    广州浪奇与粤桂股份制糖业的毛利率及变动趋势较为相近,粤桂股份 2019
年至 2021 年的毛利率分别为 1.95%、-2.56%和 7.71%,与广州浪奇的毛利率变动
趋势相似,但广州浪奇 2019 年及 2020 年的毛利率高于粤桂股份,2021 年略低
于粤桂股份。

    南宁糖业 2021 年自产糖的毛利率为 11.97%,自产糖的营业收入为 24.20 亿
元;2020 年自产糖的毛利率为 12.83%,营业收入为 22.91 亿元;2019 年自产糖


                                        5-1-108
的毛利率为 4.05%,营业收入为 29.53 亿元;根据南宁糖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其
主要糖板块的业务主要为自产糖,2021 年南宁糖业争取非蔗地改种甘蔗面积共
5.63 万亩,完成甘蔗订单种植面积共 82.88 万亩,同比增加 3.2 万亩。广州浪奇
主营业务主要为加工糖,采购原糖加工至一级或精制糖,与南宁糖业的主营业务
存在一定区别,且南宁糖业的营业收入规模远高于广州浪奇糖板块的营业收入。

    中粮糖业 2019 年至 2021 年加工糖的毛利率分别为 10.89%、16.40%和 5.18%,
营业收入分别为 22.70 亿元,25.16 亿元和 33.83 亿元,中粮糖业的营业收入规模
远高于广州浪奇。

    3、饮料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饮料板块的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东鹏饮料               42.68          44.37          46.60          46.74
  承德露露               45.01          46.79          50.13          52.62
   平均值                43.85          45.58          48.37          49.68
  广州浪奇               35.10          41.06          39.15          39.77

    报告期内,公司饮料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9.77%、39.15%、41.06%和 35.10%,
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为 49.68%、48.37%、45.58%和 43.85%,公司饮料产品毛利
率稍低于可比公司均值。

    主要是因为东鹏饮料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能量饮料,与公司广氏饮料在饮
料细分领域存在一定差异性,导致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承德露露的主导产品是
植物蛋白饮料―“露露”牌杏仁露,总体的毛利率高于广州浪奇饮料板块的毛利
率。但承德露露产品中的果仁核桃系列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2019
年未披露)的毛利率分别为 35.57%、32.36%和 28.13%,低于广州浪奇饮料板块
的毛利率,饮料行业不同系列的毛利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整体而言,广州浪奇
饮料板块的毛利率稍低于可比公司的均值,但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合上述产品细分领域因素的影响,导致广州浪奇饮料板块毛利率稍低于同
行业公司。



                                  5-1-109
    二、说明报告期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月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51,300.87       283,763.01     350,659.61       888,001.56
收到的税费返还                       314.92           152.00           546.92       2,791.5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32,053.37        19,019.97     271,732.38       587,175.41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83,669.16       302,934.98     622,938.91      1,477,968.4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21,944.78       247,698.54     334,817.87       958,555.96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12,075.78        20,903.04        15,912.60      18,396.39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26,190.35        13,140.93          8,245.32      9,419.3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11,512.78        35,353.13     453,027.78       547,279.25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71,723.68       317,095.64     812,003.57      1,533,650.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945.47        -14,160.66   -189,064.66        -55,682.43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682.43 万元、
-189,064.66 万元、-14,160.66 万元和 11,945.47 万元。

    2019 年至 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主要是因为:

    (1)经营亏损直接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15,035.80 万元、
-637,075.58 万元和-18,994.50 万元。经营亏损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

    (2)与风险贸易相关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与风险
贸易相关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大幅增加,2020 年
计提的坏账损失达到 58.91 亿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27,484.14                23,901.00                89,332.68
其他应收款                        6,379.10                43,285.94               276,263.02

    (3)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因前期涉
及诉讼、仲裁案件,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因诉讼被

                                        5-1-110
  法院执行冻结货币资金余额 213,112,576.83 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前
  期因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2019 年至 2021 年,
  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及归母净利润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净利润       -3,400.08        -53.15% 143,444.53      130.25% -474,271.36      -4204.10% -11,019.07
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 -3,375.24           48.62% 145,542.32      130.86% -471,618.39      -4612.81% -10,007.15
利润

         2019-2021 年,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奇化的净利润分别为-1,618.19 万元、
  -7,259.77 万元和-7,300.73 万元,按照公司持有广东奇化 59%股权比例计算,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4.73 万元、-4,283.27 万元和-4,307.43 万元,
  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一定影响。此外,公司持有其他非全资子公司岜
  蜚特、日化所的股权比例均为 60%,其利润水平的波动也导致净利润及归属于母
  公司净利润存在差异。

         除上述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之外,公司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主要受营业收
  入、毛利率变动、期间费用变动、投资收益、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因素影
  响,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营 业                                                                                      574,605.9
       131,258.55          3.78% 258,554.55        -22.01% 331,521.15               -42.30%
 收入                                                                                               1
 营 业                                                                                      534,045.9
       119,739.19         10.98% 224,619.32        -28.40% 313,706.02               -41.26%
 成本                                                                                               0
 营 业
        11,519.37        -38.01%    33,935.23       90.49%      17,815.13           -56.08% 40,560.01
 毛利
 毛 利
            8.78%         -4.34%      13.12%         7.75%        5.37%             -1.69%      7.06%
 率
 期 间
        13,342.93        -47.06%    57,317.96        -3.40%     59,336.05            9.47% 54,205.35
 费用


                                                5-1-111
                                                                                                2019 年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投 资
             -6.17 -117.96% 241,877.80 20,145.06%    1,194.75                       -40.35%     2,003.04
收益
信 用
减 值       100.93 -88.08% -11,848.95      97.99% -589,144.69               -172,898.00%         -340.55
损失
资 产
                    1,259,42
减 值     -502.14              -5,929.74   68.54% -18,848.70                    -4,946.91%       -373.47
                       8.84%
损失
资 产
处 置       -31.12 -91.76%         -8.76 -100.00% 225,626.93                                -             -
收益
  注:毛利率的变动幅度=本期毛利率-上期毛利率

         (一)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产品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化工原料             -           -    3,548.79    1.37% 109,306.98      32.97% 370,880.89        64.55%
日化产品 44,107.65         33.60% 101,330.64     39.19% 101,298.07      30.56%      82,596.81    14.37%
糖制品      71,923.91      54.80% 123,555.22     47.79%    96,978.46    29.25% 100,483.86        17.49%
饮料        14,721.76      11.22%    28,493.25   11.02%    21,879.38     6.60%      16,929.46     2.95%
其他          505.23        0.38%     1,626.65    0.63%      2,058.26    0.62%       3,714.88     0.65%
            131,258.5
  合计              5
                          100.00% 258,554.55 100.00% 331,521.15 100.00% 574,605.90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化工原料销售收入持续减
 少所致,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从 64.55%下降至 0%;日化产品营业收入整体保持
 稳定态势,糖制品和饮料收入则整体保持增长趋势。关于各产品的销售价格、生
 产成本的变动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一、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
 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各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业务
 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一)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
 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各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部分。




                                                 5-1-112
         (二)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毛利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毛利占比 毛利率 毛利占比 毛利率 毛利占比 毛利率 毛利占比 毛利率
  化工原料                             0.92%     8.83%      2.11%     0.34%       15.77%     1.72%
  日化产品       24.97%     6.52%     34.03% 11.40%        15.13%     2.66%       46.00% 22.59%
  糖制品         27.12%     4.34%     26.48%     7.27%     25.08%     4.61%       13.01%     5.25%
  饮料           44.86% 35.10%        34.48% 41.06%        48.08% 39.15%          16.60% 39.77%
  其他            3.05% 69.52%         4.09% 85.25%         9.60% 83.12%           8.62% 94.10%
    合计       100.00%      8.78%   100.00% 13.12%        100.00%     5.37%      100.00%     7.06%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化工原料、日化产品、糖制品、饮料等。日
  化产品、糖制品与饮料毛利合计占比维持在 75%-95%左右,系公司主要业务。
  但由于糖制品毛利率普遍较低,拉低了公司综合毛利率。

         (三)期间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重               入比重                入比重                    入比重
销售费用     7,848.27      5.98% 18,671.14       7.22% 20,027.37         6.04% 23,179.04       4.03%
管理费用     4,750.13      3.62% 20,015.21       7.74% 14,636.03         4.41% 13,388.22       2.33%
研发费用      901.25       0.69%    5,447.68      2.11%   2,632.66       0.79%    3,994.68     0.70%
财务费用     -156.72       -0.12% 13,183.93      5.10% 22,040.00         6.65% 13,643.41       2.37%
 合计       13,342.93      10.17% 57,317.96     22.17% 59,336.05      17.90% 54,205.35         9.43%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 54,205.35 万元、59,336.05 万元、57,317.96
  万元和 13,342.93 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3%、17.90%、
  22.17%与 10.17%,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1)因 2020 年涉诉案件较大引起管理费用中诉讼费用大幅上升,2021 年
  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债务重组费用增加所致。

         (2)2020 年研发费用较 2019 年下降,主要是疫情影响部分研发项目进度


                                               5-1-113
减慢,对应研发投入减少,研发费用降低。2021 年,由于业务调整,新增了餐
具洗涤、衣物除菌、家用消毒等产品研发投入项目,导致研发费用大幅上升。

    (3)公司财务费用主要由利息支出构成,2020 年由于需偿还到期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预提利息等,导致借款增加及利息增加,从而财务费用大幅上升。2021
年由于债务重整已完成,利息支出减少,财务费用下降。

    (四)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 2,003.04 万元、1,194.75 万元、241,877.80
万元与-6.17 万元。2021 年投资收益大幅上升主要为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被广州中院做出裁定确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
终结公司破产重整程序((2021)粤 01 破 282-3 号)。可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
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故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在
2021 年度予以确认 232,392.23 万元。

    (五)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减值损失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变动幅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度
信用减
        100.93              -88.08%   -11,848.95 97.99% -589,144.69 -172,898.00%           -340.55
值损失
资产减
       -502.14      1,259,428.84%     -5,929.74 68.54%      -18,848.70      -4946.91%      -373.47
值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340.55 万元、-589,144.69 万元、
-11,848.95 万元与 100.93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373.47 万元、-18,848.70
万元、-5,929.74 万元与-502.14 万元。

    (六)资产处置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处置收益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变动幅度        金额



                                               5-1-114
资产处置
               -31.12   -91.76%     -8.76     -100.00%    225,626.93             -               -
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处置收益金额分别为 0 万元、225,626.93 万元、-8.76
万元与-31.12 万元。2020 年度资产处置收益大幅增加的原因为当年确认了土地
收储收入。

    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日化产品、糖制品及饮料板块的营业收入呈现上涨的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逐渐停止了风险类的贸易业务,该部分业务的营业收入较大,
导致公司报告期内总营业收入呈现连续下滑的态势。除风险贸易类业务外,公司
的主营业务日化产品、制糖业及饮料均呈现上涨的趋势。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同期                     同期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增长率                 增长率
日化产品            44,107.65     101,330.64      0.03%    101,298.07   22.64%         82,596.81
糖制品及饮料        86,645.67     152,048.47     27.92%    118,857.84      1.23%      117,413.32

    (二)申请人审计机构已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经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出具标准无
保留的意见的《审计报告》(中职信审字(2022)第 1387 号)。

    (三)司法重整后,公司财务状况得到改善

    2019 年公司风险贸易的收入占比较大,由于风险贸易业务占用大量资金,
且相关资金主要依赖带息负债解决,造成公司财务费用长期居高不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虽逐渐停止了风险类的贸易业务,但在破产重整完成前仍存
在大量银行借款尚未偿还。公司 2019、2020、2021 年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分别
为 12,658.65 万元、17,829.46 万元和 13,677.35 万元。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金额分别为-15,035.80 万元、-637,075.58 万元和
-18,994.50 万元。

    公司经过司法重整,财务状况得到改善,2022 年 1-6 月利息费用为 470.77
万元,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大幅下降,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1-115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日常流动资金趋于宽裕,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资本实
力和经营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财务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战略
发展的有效实行奠定基础,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综上,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结合退市新规说明是否存在退市风险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规定的退市
情形,逐项分析是否存在退市风险:

                      项目                                       发行人是否存在该情形
     1、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
     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
     于 500 万股;2、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
     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3、在本所既发行 A 股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     公司前 12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为 132,098.24 万
     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     股;2、不适用;3、不适用;4、截至 2022 年 6
交   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   月 30 日,公司收盘价为 3.85 元每股,公司前 20
易   股;4、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不低于 1 元;5、不适用;
类   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      6、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收盘市值为 62.08
     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5、在本所既发    亿元,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均不低于 3 亿元;
     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    7、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 20 个交易日
     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每日股票    股东人数均不少于 2,000 人。
     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6、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7、公司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8、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1、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
财                                                   25.86 亿元;2、2021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归
     负值;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务                                                   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10.40 亿元;3、2021 年度,
     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中
类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
     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5、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
     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半
     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
规
     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
范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
类
     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
     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
     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

                                            5-1-116
                      项目                                     发行人是否存在该情形
     未改正;5、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
     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6、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8、本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
                                                   1294 号)中对退市新旧规则衔接适用的规定,
                                                   “二、对新规第十四章第三节及第 14.5.2 条第(四)
                                                   项规定的退市指标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 2020
                                                   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及“六、新规施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
重   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大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2、公司存在涉及
                                                   定的事实,公司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的任意
违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
                                                   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重大违法强
法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
                                                   制退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类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
                                                   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
     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
                                                   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因此,公司 2018 年、2019 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及违法事实不涉及适用相关重大违法类退市标
                                                   准。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规定的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方面应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退市风险较小。

     六、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收入及成本构成明细,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变动情况和报告期内的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因
素进行分析;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分产品销售构成情况,对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销
售单价、生产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3、查阅市场公开信息了解市场供需和竞争等行业特点情况;

     4、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毛利率的变动趋势;



                                           5-1-117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复核并分析了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变动的原因;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退市
风险进行分析性复核。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波动主要系售价变动、执行新收入准则和运费
成本波动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毛利率变动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
日化板块的 2020 年毛利率与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除此以外其他毛利率的变化
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整体一致,且变化幅度处于行业合理范围,符合行业实际
情况。

    2、2019-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主要系公司经营亏
损及应收款项金额较大、银行账户冻结等因素所致。

    3、报告期内发行人归母净利润受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资产(信
用)减值损失、非经常性损益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及非经
常性损益(资产处置收益及重组收益等)的大幅变动导致归母净利润出现大幅波
动,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4、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退市风险较小。



    问题 16

    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
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
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
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
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5-1-118
     一、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
 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情形

        (一)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

        1、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库存现金         4.84    0.01        4.70       0.01          9.20     0.01       14.91       0.01
银行存款 39,834.30      68.85   88,141.23     98.81    86,729.90      93.29    71,057.03    68.84
其他货币
         18,015.95      31.14    1,059.87       1.19    6,232.30       6.70    32,145.54    31.14
资金
  合计      57,855.09 100.00    89,205.80    100.00    92,971.40     100.00   103,217.48   100.00

        2、公司货币资金具体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项目                                              用途
 库存现金         主要用于公司零星小额开支及备用金
                  主要用于支付人工成本、供应商货款、各项税费等;
 银行存款
                  其中,存放于管理人账户的款项,仅用于未来清偿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
 其他货币资金     主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保证金

        3、货币资金存放管理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广州市浪奇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
 管理制度》《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审计制度》等与货币资金管理相
 关的制度。


                                            5-1-119
    公司货币资金中,除少量库存现金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保险柜以
外,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货币资金类型            存款机构类型                  2022 年 6 月 30 日存放金额
                 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8,294.84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13,838.11
   银行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                                                     17,701.34
                 总计                                                             39,834.30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1.95
                 期货公司                                                             758.92
                 其他商业银行                                                                 -
 其他货币资金
                 电商平台账户                                                          55.03
                 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17,200.04
                 总计                                                             18,015.95
注:1、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
2、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
3、除列示的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其余为其他商业银行;
4、期货公司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华信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使用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04              1.51       3,634.96        28,100.14
信用证保证金                     17,200.95            222.70          983.86           26.52
诉讼冻结资金                                 -      21,311.26      28,079.48                  -
管理人账户资金                    1,215.75          10,950.54                 -               -
公积金账户资金                    1,683.96                    -               -               -
        合计                     20,101.71          32,486.01      32,698.30        28,126.65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主要为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
用证保证金、诉讼冻结资金、管理人账户资金和公积金账户资金。

    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高度重视,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

                                        5-1-120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除上述受限货币资金外,公司银行存款均存放于公司及子
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等情形。

       二、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
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利息支出                         470.77           13,677.35       17,829.46        12,658.65
利息收入                       -870.10              -957.80            -508.26       -294.29
银行手续费                       283.22             487.17         1,085.86           978.07
汇兑损益                         -40.61              -22.78        3,631.60           184.57
承兑汇票贴息                       0.00                0.00               0.00         67.76
其他                               0.00                0.00               1.33         48.65
        合计                   -156.72            13,183.93       22,040.00        13,643.41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13,643.41 万元、22,040.00 万元、13,183.93
万元和-156.72 万元。公司财务费用主要由利息支出构成。2020 年由于借款余额
大幅增加,导致 2020 年利息支出大幅增加,从而导致财务费用大幅上升;2021
年随着债务重整顺利实施,利息支出减少,财务费用下降。

       (二)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收入、货币资金及测算的平均利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期间         货币资金平均余额(a)         利息收入(b)          平均利率(b/a)
        2019 年                     72,070.15                 294.29                  0.41%
        2020 年                     59,943.05                 508.26                  0.85%
        2021 年                     79,843.67                 957.80                  1.20%
  2022 年 1-6 月                   71,790.14                  870.10                  2.42%
注:1、货币资金平均余额=1 至 12 月各月末货币资金余额之和÷12;
2、平均利率=利息收入÷货币资金平均余额,2022 年 1-6 月为年化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的平均利率分别为 0.41%、0.85%、1.20%和 2.42%,变化相

                                        5-1-121
对较大,具体原因如下:

    1、货币资金平均余额取数的影响

    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以每天的账户余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而货币资金平
均余额是以月末余额求和后取平均数。基于公司资金余额不断在变动,以货币资
金平均余额为基础计算的平均利率会与实际存在一定偏差。

    2、协定存款利率较活期存款利率高,不同银行间协定存款利率存在差异

    2020 年后,公司与包括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光大
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通常会约定基本
留存余额,当账户余额小于约定基本留存余额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约
定基本留存余额时,按协定存款基准利率或协定存款基准利率加一定比例计算,
各银行实际执行的协定存款利率在 1%至 1.9%之间,较活期存款利率 0.30%高。

    3、定期存款利息的影响

    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存入一笔 100,016,045.61 元的
对公智能存款“稳富 3 号”,到期日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提前支取 100,000,000.00 元,银行未支付利息给公司。因无法准确计算银行
存款利息,公司未对利息进行计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存款
到期后将利息 4,089,070.38 元支付给公司,公司计入收取当期的利息收入。如剔
除该笔定期存款利息的影响,2022 年 1-6 月平均利率(年化)为 1.28%。

    报告期内,平均利率均介于 0.3%-1.9%之间(2022 年 1-6 月剔除了特殊因素
的影响),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匹配的。

    三、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
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一)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货币资金                         57,855.09     89,205.80    92,971.40    103,217.48



                                  5-1-122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银行理财产品                            -            -       5,900.00                  -
合计(a)                                  57,855.09         89,205.80      98,871.40     103,217.48
总资产(b)                              236,550.44         270,725.00     339,941.36     720,648.99
占比(a/b)                                    24.46%          32.95%         29.08%          14.3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等类现金资产总额分别为
103,217.48 万元、98,871.40 万元、89,205.80 万元和 57,855.09 万元,占总资产
比例分别为 14.32%、29.08%、32.95%和 24.46%。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及理
财产品等类现金资产总额持续下降;上述类现金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在 2020 年及
以后较高,主要系公司 2020 年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较大导致总资产下
降。

       (二)资产负债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125,476.17      53.04 169,960.55     62.78 217,647.68       64.03 617,901.46      85.74
非流动资
              111,074.27      46.96 100,764.45     37.22 122,293.68       35.97 102,747.53      14.26
产
资产总计      236,550.44 100.00 270,725.00 100.00 339,941.36 100.00 720,648.99 100.00
流动负债       56,306.33      40.91   95,784.38    56.87 527,277.93       79.28 537,210.67      94.18
非流动负
               81,316.39      59.09   72,637.83    43.13 137,837.09       20.72   33,198.93      5.82
债
负债合计      137,622.72 100.00 168,422.20 100.00 665,115.02 100.00 570,409.60 100.00
资产负债
                      58.18                62.21                 195.66                 79.15
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 720,648.99 万元、339,941.36 万元、
270,725.00 万元和 236,550.44 万元,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85.74%、
64.03%、62.78%和 53.04%,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4.26%、35.97%、
37.22%和 46.96%。2020 年流动资产大幅下降主要系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
其他应收款降低所致。在资产构成方面,公司流动资产占比略大于非流动资产,
资产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


                                              5-1-123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570,409.60 万元、665,115.02 万元、
168,422.20 万元和 137,622.72 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4.18%、79.28%、56.87%和 40.91%,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82%、
20.72%、43.13%和 59.09%。从负债结构分析,公司流动负债比重逐渐降低,但
仍为主要负债。公司流动负债中,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和应付票据占比较高。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赞宇科技                     54.89           48.1         52.78         51.92
青岛金王                     47.00          46.42         42.39         38.89
丽臣实业                     22.54           17.3         40.16         50.06
日化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41.48          37.27         45.11         46.96
南宁糖业                     91.90          91.17         95.64         97.26
中粮糖业                     47.52          45.66         47.65         49.18
粤桂股份                     39.63          39.79         41.47          36.6
食品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59.68          58.87         61.59         61.01
东鹏饮料                     54.47           45.6         56.13         51.05
承德露露                     17.09          31.82         27.64          34.6
饮料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35.78          38.71         41.89         42.83
广州浪奇                     58.18          62.21        195.66         79.1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发行人已多年未进
行股权融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有
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目标。

    (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

    1、营运资金需求

    发行人最近三年存在较多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基于过去三年历史业绩和财务

                                 5-1-124
状况预测未来资金需求的可参考性较低。2021 年末,公司已完成破产重整程序,
主营业务经营回归正轨,采用 2021 年为基数期,2022 年-2025 年为预测期,假
设未来四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5%,则发行人 2022 年至 2025
年预计需要补充的营运资金总额为 61,441.72 万元,其中 60,000.00 万元拟使用募
集资金投入。具体测算如下:

       (1)假设前提和参数确认依据

       1)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测

       假设 2022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5%。2)营运资金需求测
算的取值依据

       2021 年,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相应科目余额占当期收入
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占营业收入比例
应收票据                                       -                        0.00%
应收账款                               32,772.63                       12.68%
预付款项                               18,862.64                        7.30%
应收款项融资                              482.07                        0.19%
存货                                   27,818.06                       10.76%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                     79,935.40                       30.92%
应付票据                               10,000.00                        3.87%
应付账款                               22,784.41                        8.81%
预收账款                                       -                        0.00%
合同负债                                4,524.75                        1.75%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                     37,309.16                       14.43%

       3)营运资金占用、营运资金缺口的测算依据

       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营运资金占用额=各年末经营性流动资产-各年末经
营性流动负债。

       2022 年至 2025 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即流动资金缺口)=2025 年末流动资
金占用额-2021 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额。


                                     5-1-125
    (2)新增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

                                                                                  单位:万元
                            占营业收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项目        2021 年
                            入比例          (E)       (E)          (E)         (E)
经营性流动资
               79,935.40         30.92%   99,919.24   124,899.06     156,123.82    195,154.77
产合计①
经营性流动负
               37,309.16         14.43%   46,636.45    58,295.56      72,869.45     91,086.81
债合计②
流动资金占用
               42,626.24         16.49%   53,282.80    66,603.49      83,254.37    104,067.96
额(③=①-②)
预计新增营运资金占用额                    10,656.56    13,320.70      16,650.87     20,813.59
2022-2025 年预计新增营运资金占用额
                                                              61,441.72
合计

    (3)测算结果

    经测算,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营运资金缺口为 61,441.72 万元。

    2、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日常经营付现成本、费用等,
并考虑公司现金周转效率等因素,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货
币资金约为 43,688.47 万元,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计算公式            计算结果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最低现金保有量)①                   ①=②÷③                  43,688.47
2021 年度付现成本总额②                                  ②=④+⑤-⑥               274,222.22
2021 年度营业成本④                                      ④                        224,619.32
2021 年度期间费用总额⑤                                  ⑤                         57,317.96
2021 年度非付现成本总额⑥                                ⑥                          7,715.07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③(次)                   ③=365÷⑦                      6.28
现金周转期⑦(天)                                       ⑦=⑧+⑨-⑩                   58.15
存货周转期⑧(天)                                       ⑧                            45.20
经营性应收项目周转期⑨(天)                             ⑨                            73.57
经营性应付项目周转期⑩(天)                             ⑩                            60.63
注: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存货周转期=365*期末存货账面余额/营业成本;
4、经营性应收项目周转期=365*(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期末应
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期末预付款项账面余额)/营业收入
5、经营性应付项目周转期=365*(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期末应付票据账面余额+期末预

                                          5-1-126
收款项账面余额+期末合同负债账面余额)/营业成本。
6、上述指标计算均采用期末时点数,主要系剔除 2020 年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影响。

    3、偿还有息负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息负债主要情况如下:

                         项目                                     余额(万元)
短期借款                                                                         11,346.4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249.92
长期借款                                                                          6,831.02
                         合计                                                    22,427.37
注:有息负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授信额度(万元)      使用额度(万元)                   到期时间
工商银行             13,000.00                 2,000.00           2022 年 2 月 28 日
广州银行             9,600.00                  9,331.71           2022 年 2 月 28 日
交通银行             23,000.00             10,087.43              2024 年 7 月 12 日
华兴银行             10,000.00             10,000.00              2022 年 6 月 30 日
   合计              55,600.00             31,419.14

    (四)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需求及未来支
出计划,公司资金缺口的需求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用途                                  计算公式        计算结果
截至 2021 年末可供公司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              ①                     56,719.79
运营资金追加额                                            ②                     61,441.72
归还有息负债                                              ③                     22,427.37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④                     43,688.47
资金需求                                                  ⑤=②+③+④-①         70,837.76

    根据上表测算未来公司资金缺口为 70,837.7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60,000
万元,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公司资金缺口,募集资金规模合理。

    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存在较大的需求,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
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若发行人当前阶段仅依靠自身积累、新增银行借款供日常

                                     5-1-127
经营使用,则将面临较大的财务成本压力。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公司
资金紧张的局面、降低银行信贷的需求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

    四、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货币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评估并测试发行人与货币资金授
权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询问管理层,了解发行人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
在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银行存款明
细账,查阅发行人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银行账户实施函证
程序,确认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是否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
情形;

    3、核查发行人利息收入入账凭证,查阅了发行人与各银行签订的协定存款
合同以及定期存款相关凭证,并对公司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匹配度进行分
析;

    4、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定期报告等文件,分析可比上市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情况,并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
分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主要
用途为业务开展与生产经营所需以及存放管理人账户用于未来清偿债务,具有合
理性;公司现金均存放于公司保险柜,除管理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存放于管理人
名下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他银行存款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公司

                                5-1-128
受限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诉讼冻结资金、管理
人账户资金和公积金账户资金,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相匹配;

    3、结合发行人的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
金需求情况,发行人未来资金缺口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



    问题 17

    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并说明是否充分计提
预计负债,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并说明是否充分
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重大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
回复“问题 5”之“一、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案情及裁判情况,是否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并说明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
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1-129
                1、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发行人作为原告,不需要承担现时义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满
         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

                2、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2021 年 12 月 22 日,广州中院做出(2021)粤 01 破 282-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确认广州浪奇《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公司已在
         2021 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1)已进行债权申报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2021 年 4 月 14 日,广州浪奇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
         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根据《重整计划》,截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共有 15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
         人 4 家,申报普通债权的债权人 147 家。截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作为被告
         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相关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
         偿。

                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股权已经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名下。对于管理人及法院确
         认相关的债务,按照广州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及会计处理,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时确认债务清偿后的重组收益。对于管理人认定为暂缓的未决诉讼相关
         的债,若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小时,不予确认为预计负
         债。经管理人确认为不予确认的未决诉讼相关的债务,由于管理人不予确认,未
         达到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因此无需确认为预计负债。综上,公司已经计提了充
         分的预计负债。

                (2)其他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除已经进行债权申报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外,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未决诉讼为
         以下两例:

                                                                                                  案件进     是否纳入
序   原告/      被告/被                     涉案金额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展、判决   重整计划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万元)
                                                                                                    结果       执行
     远东控股   江苏绿               债权              发行人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于 2021 年签订 截    至   是;如该
1    集团有限   叶农化    2022.03.11 人撤   6,089.93 《股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由于江苏绿 2022 年      条款被撤
       公司     有限公               销权              叶农化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行为 6 月 30      销。原告


                                                       5-1-130
                                                                                                       案件进     是否纳入
序   原告/    被告/被                      涉案金额
                         立案日期   案由                                案情简介                      展、判决    重整计划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万元)
                                                                                                         结果       执行
              司、广州              纠纷              已构成违约且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江苏绿叶农 日,本案         或江苏绿
                浪奇                                  化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 60,899,250 一 审 尚          叶农化有
                                                      元将作为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而无需由 未 开 庭           限公司可
                                                      公司返还。                                      审理。      依法申报
                                                      原告认为,发行人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就解                  债权,在
                                                      除股权转让协议,达成 60,899,250 元赔偿金合意                管理人依
                                                      不符合被告二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作为善意债                  法完成审
                                                      权人,认为江苏绿叶主动放弃本应该要求返还的                  查与核查
                                                      股权转让款,为恶意处置其自身财产的行为,因                  后,及时
                                                      此向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发行                  提请法院
                                                      人与江苏绿叶达成的,关于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裁定确认
                                                      60,899,250 元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赔偿金额
                                                      支付给发行人的条款。
                                                      2021 年 10 月 12 日,会东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
                                                      的申请作出(2021)川 3426 破申 1 号《裁定书》,
                                                      受理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发
                                                      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
                                                      报。发行人申报债权的证据之一为会东金川磷化 截          至
              会东金
     会东县基                                         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 2022 年
              川磷化              债权                                                                            不涉及纳
     础设施建                                                        保证责任书》。                   6 月 30
              工有限              人撤                                                                            入《重整
2    设投资有          2022.06.01             /       原告认为,该担保行为不属于关联公司之间为促 日,本案
              责任公              销权                                                                            计划》执
     限责任公                                         成交易互相担保的情形,且仅凭空增加了发行人 一 审 尚
              司、广州            纠纷                                                                              行
       司                                             的单方利益,增加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未 开 庭
                浪奇
                                                      非经营性债务,更严重损害了会东金川磷化工有 审理。
                                                      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会东金川
                                                      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撤销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发
                                                      行人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

              上表中的第 1 项未决诉讼均未一审判决,无可靠计量的依据,且公司认为该
        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小。上表中第 2 项的案件为原告起诉撤销发行人债
        权申报的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上述 2 项未决诉讼未计提预
        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综上,公司已经充分计提了预计负债。

              (三)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规定:

              “7.4.1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1-131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4.2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本规则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规则第 7.4.1 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规则第 7.4.1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
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相关的风险提示充分。

    二、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未决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根据诉讼文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复
核计算预计负债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2、查阅发行人公告文件;

    3、访谈管理层,了解未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负债的账务处理原则
及情况;

    4、查阅《重整计划》,并取得司法重整期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信息。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披露公司存在的重大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已经充分计提
预计负债及提示相关风险。



    问题 18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5-1-132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
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的类金融机构。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
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
类金融机构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认定标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财务性投资的相
关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
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类金融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
融机构。




                                5-1-133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自该日前六个月至今
(即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
业务情况如下:

    1、类金融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参与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3、拆借资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对外资金拆借。

    4、委托贷款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除外)。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实施或拟实施金融业务投资的情形。

                                 5-1-134
    (三)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包含类金融投资)相关的
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财务
      项目         期末余额                                    备注
                                性投资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

衍生金融资产                -            -     -
衍生金融负债          392.19             -     白糖期货
                                               投资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660.00            -
                                               门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广州汇垠浪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长期股权投资          896.18             -
                                               限公司、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主要为员工借款、往来款、押金即保证金、
其他应收款           6,323.43            -
                                               备用金等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待处理财产损
其他流动资产         2,578.01            -
                                               益等
其他非流动资产          26.70            -     预付工程款、设备款
      合计         10,876.51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0 元。

    2、衍生金融资产及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及负债是公司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和
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而购买的白糖期货,不属于高风险投资,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包括广东省轻工进
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江门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百货零售业务,均为
公司基于长期发展而进行战略投资。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广州汇垠浪奇股


                                     5-1-135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中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广州与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汇垠汇吉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汇垠浪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之
股东合作协议》,共同组建成立广州汇垠浪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基
金管理公司成立后,将发起设立日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作运作投资基金或通
过其他投资管理计划进行项目的投资。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为公司
提供物流仓储运输服务。

    因此,公司的其他权益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广州浪奇产业链上下游投资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4、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业务往来款、押金及保证金、
退税款、员工备用金等,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他流
动资产主要系留抵增值税进项税款;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工程款、设备款,
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对全资子公司
的委托借款除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0,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
投资。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五)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除人民银行、银
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


                                 5-1-136
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
业务等。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企业营业范围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 6”
之“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
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
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二、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询《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等关于财务性投资及
类金融投资的相关规定;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会
计科目的明细账,对发行人理财产品、对外投资等情况以及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进行核查;

    3、了解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是否存在已实
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报告期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4、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的工商及财务资料,了解其主营业务
情况,核查其是否为类金融机构。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2、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
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类金融


                                 5-1-137
机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5-1-138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发行人签字盖章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39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树勤                       陈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40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
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
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