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太 阳: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18-068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下
午3:00至2018年12月27日下午3:00的中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竹山南路58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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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5,568,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0,772,873 股的 68.11%。其中,参与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59,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0,772,873 股的 6.36%。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804,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0,772,873 股的 62.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 人,代表股份 30,764,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80,772,873 股的 5.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圣典律师事
务所指派吴庭祥律师、胡廷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陈新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无需采取累积投票
制进行选举。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288,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
反对 1,128,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弃权 1,152,12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679,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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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反对 1,128,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弃权 1,152,126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2%。
陈新春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陈新春先生任职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陈新春先生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355,1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5%;
反对 3,604,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55,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5%;反对 3,604,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庭祥律师、胡廷虎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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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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