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太 阳: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8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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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201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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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2 日发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已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表决
方式、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南路 5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三)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三 )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
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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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
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8】
名,代表股份【395,568,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68.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
代表股份【364,804,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62.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名,代表
股份【30,764,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5.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股东代理人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59,72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772,873股的【6.36】%。
2.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截止 2018 年 12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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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陈新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没有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 2 名律师、2 名股
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对现场会议投票进行了清点,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相关决议及会议
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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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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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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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贾政和 吴庭祥
胡廷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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