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太阳: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 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2-082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收到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2)苏 01 破申 62 号《通知书》及《重
整申请书》,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化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的受理文件,申请人
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
果南京中院裁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论是否进入预
重整及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如果南京中院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2)苏 01 破申
62 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太化化工以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7 条第 2 款、第 70 条第 1 款
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
能的审判指引》第 19 条之规定,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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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728359470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倪新荣
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水路 21 号
经营范围:甲醇(回收)(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化工产品
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地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公司原材料乳化剂供应商,2019 年度期间申请人先后
与公司签订了 54 份《工业买卖品合同》,合同内容为公司向申请人
采购各类型农药乳化剂,采购总金额为 1,436.26 万元。在前述合同签
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供应货物,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
款,但是并未全部付清。经对账,截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申请人对
公司的债权为人民币 13,150,624.23 元。
(三)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太化化工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0928L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杨秀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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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农药生产(按《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所列项目经营)、农药产品包装物的生产、销售(按《危险化学
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核定的定点生产范围经营);三
药中间体及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化肥经营;
投资管理及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合并数据如下:
单位: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9,707,619,065.78 10,467,626,575.33
负债总额 9,116,027,372.19 9,195,043,207.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553,945,905.99 1,161,107,370.55
2021 年度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营业收入 4,683,382,031.58 3,476,468,530.27
利润总额 -3,821,745,764.37 721,598,421.64
净利润 -3,744,122,363.59 617,186,305.16
注:上述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2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
人,预重整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人申报债权、资产
评估与审计等工作,与广大债权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并积极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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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重整投资人。如果法院裁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
进入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
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重整
管理人,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
务人的法定义务,重整管理人及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
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
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如果公司或重整管理人未按
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公
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
并宣告公司破产。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时,债权人有权
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
程序,重整程序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
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通过对其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调整、经营管理
进行重新安排,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获得重生的司法程序。
在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
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主动配
合法院及重整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
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和历史遗留
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时积极争取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及股东等各方面
的支持,力争早日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及法院批
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最大程度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
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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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公司未来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
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
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
划期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公
司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
存在因质押、融资、债务等违约而被质权人、债权人或相关主体等可
能实施的被动减持风险;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拟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拟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六、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南京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
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的受理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
裁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
积极配合法院及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
义务;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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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沪证专调查字 202008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
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
司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
公司因 2021 年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情形且未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 2019、2020、2021 年度经审计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被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存
在可能导致对红太阳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
性”表述的审计报告。鉴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七、其他说明事项
鉴于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
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
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南京中院送达的(2022)苏 01 破申 62 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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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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