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厦门银润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银润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 《关于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对该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认定准确;(2)公 司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筹集资金完成对学大教育集团的收购; 3) 本次贷款涉及的利率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已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 事需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 刘兰玉 唐安 王晓滨 二 O 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