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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润投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2-2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6年2月19日召开的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6年2月

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2016年2月19日,公司在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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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湖里区火炬东路11号厦门创业园诚业楼407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并结合网络投

票的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8名,持有公司股份36,762,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166%;通

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16名,持有公司股份7,626,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279%。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24名,持有公司股份

44,388,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445%。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

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

师;


       3、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见证,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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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及网络投票,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姬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1.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1.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廖春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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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2、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兰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2.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傅继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2.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元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3、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俊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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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3.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韩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65,89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0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2%。

    4、《关于公司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3,198,658 股同意,6,100 股反对,8,51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814,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13%;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8,513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53%。

    经见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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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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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银润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陈长红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洪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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