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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润投资: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6-17  

						                                                         关于厦门 银润投 资 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 之法律意 见书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京都法意字第 0218 号



致: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润
投资”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
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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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2016 年 6 月 16 日 13:00 起;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5 日—6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 15:00-2016 年 6 月 16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清华科技园
大厦 D 座 5 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
下统称“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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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1,266,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2.50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1,192,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32.4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774%。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全部监事;(3)
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及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合并统计结果,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下列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1,266,9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492,935 股同意,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100.00%;0 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 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31,266,9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现场投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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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492,935 股同意,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100.00%;0 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 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1,266,9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492,935 股同意,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100.00%;0 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 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1,266,9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492,935 股同意,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100.00%;0 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 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31,227,915 股同意,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39,000 股反对,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
0 股弃权,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453,935 股同意,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1320%;39,000 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8680%; 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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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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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王志广




                                       左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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