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润投资: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说明2016-06-25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说明
2016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
案的形式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发行与交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发行与交易
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
“公司”或“本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 司”或“本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海洋渔业开发公司改制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海洋渔业开发公司改制为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2001002173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原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INSIGHT INVESTMENT CO.,LTD. 英文名称:XIAMEN UNIGROUP XUE CO.,LTD.
原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1、对工业、商业、房地产业、文化行业的投资; 教育培训、音乐、文化艺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教育咨询、
2、房地产开发、经营; 教育服务、教育信息咨询、辅助咨询、教材教辅、教育软件开发销售、
3、房地产经纪、代理; 研发、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及产品;提供上述产
4、物业服务; 品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自行研发产品;技术开发、
5、海洋渔业;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应用软件服务;
6、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及器材制 基础软件服务;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
造; 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金融服务;
7、代售车、船票; 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8、批发、零售工艺美术品(不含经营首饰)、日用百货、金属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代理;物业服务;对工业、商业、
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零 房地产业、文化行业的投资。
配件、计算机及软件、渔需物资、五金交电化工(化学危险品除外)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
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纺织品。 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1 至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裁)1 至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注1:除《公司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公司章程》其余涉及公司内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称
谓,均改为“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注2:《公司章程》其余条款本次不作修订,修订后的章程条款与未作修订的章程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