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26 股票简称:紫光学大 公告编号:2016-084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或变更提案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4日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3日-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14日9:30-11:30 和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13日15:00-2016年9月14日 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D座5层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 持 人:董事长林进挺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6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2,135,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97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40,804,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1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57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330,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792%。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共1559人,代表股份11,331,17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7794%。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林进挺先生、姬浩先生、 金鑫先生、郑铂先生、刘兰玉女士、傅继军先生、李元旭先生、韩锋先生、李刚 先生、刁月霞女士、王烨女士、王寅先生。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附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1,312,1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8759%;反对股份为9,178,07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0920%;弃权股份为98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2,143,29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9151%;反对股份为 9,178,0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9984%;弃权股 份为9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65%。 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备 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42,952,19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3857%;反对股份为7,739,70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8454%;弃权股份为1,443,56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689%。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2,147,89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9557%;反对股份为 7,739,70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3046%;弃权股 份为1,443,5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739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42,944,59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3712%;反对股份为7,740,30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8465%;弃权股份为1,450,56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82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2,140,29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8886%;反对股份为 7,740,30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3099%;弃权股 份为1,450,5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801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43,355,37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3.1591%;反对股份为7,307,328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0160%;弃权股份为1,472,76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249%。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2,551,08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5138%;反对股份为 7,307,3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4887%;弃权股 份为1,472,7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997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志广、左婷婷。 3、结论性意见: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