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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学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016-10-28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公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
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长期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三)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规
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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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的确立、股东确认、获
取投资者群体、媒体策略、关系路演、投资者关系网站、投资关系会议的策划组
织、投资者期望调查、公司形象定位、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提升公司治理等,以建
立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金融界之间的密切沟通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分析研究、信息沟通、危机处理、
公共关系、定期报告、筹备会议、媒体合作、投资者接待、网络平台建设、参与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同行中开展交流
与合作等。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
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
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
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危机处理: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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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不定期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二)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书;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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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将须披
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告。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主持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邮寄等工作;

    (三)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实施;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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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
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
参考;

    (十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及
下属控股公司应积极主动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人员,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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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众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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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承受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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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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