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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学大: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10月)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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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总经理层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
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权利,以保证: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4、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至三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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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层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
管理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
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
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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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层人员任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公开选拔、考
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会签发人事任
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五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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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
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
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
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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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
监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
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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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
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应主动公开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
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九条 总经理层人员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最近两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总经理层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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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董事会行事。总经理层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主动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 总经理层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层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综合管理部、战略投资部、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职能部门和业
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并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机构,主要讨论决定经
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的条件和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决定随时随地召开。但下列情况之
一者,总经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
    1、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2、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时。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通知
    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在召开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如涉及讨论重大投资决策、
拟定公司具体规章等重大事项,需至少提前三天,将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
会人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向总经理请假。会议材料由与会拟讨论事
项的相关部门负责准备。
    第二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凡通过个别汇报、协商能解决的一般性事项,由总经理、分管高级管
理人员按分管范围内予以解决;涉及几位副总经理分管的,可相互协商解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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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总经理可以决定不列入办公会的议程。
    (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如有必要,需提出书面材料,先由分管领导
介绍事项的基本情况,然后由总经理组织讨论,与会人员均可发表意见,在此基
础上做出决议。
    (三)如遇临时性、紧急性的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同意,可由与会人员直接
在会议上提出、讨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
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
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由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根据具体议事内容,决定相应的列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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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职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表决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先由参会人
员民主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总经理负责统一大家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题、通知会议、承
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
议召开前向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处申报,由其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
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层人员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
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
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综合管
理部负责存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中
的重大问题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1、年报、半年报、季报。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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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交。
    2、行业动态研究报告。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提交一份有参考价值的行业动态
研究报告。
    3、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总经理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制订、修改、落实情况,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情况及劳动用工情况。
该年度总结报告抄报监事会。
    4、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经理应于每年末(十二月一日前),向董事会提
交,主要包括: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投资计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等,并抄报
监事会。
    (二)临时报告
    1、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2、董事会决议执行完毕后,总经理应随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3、总经理权限内决定的事项(包括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规章等)。
    以上事项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应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并保证报告事
项的真实性,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与激励约束方案,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
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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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可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运用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订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之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之规定相抵触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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