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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学大: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6-11-29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资料,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超过五年,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更换年度审计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业
务合作中体现出了专业、优质及更加全面的综合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
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请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
    经过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我们认为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傅继军                刘兰玉                   李元旭




                                             201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