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学大: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2016-11-29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有利于推动公司经营活动持续、有效、顺
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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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继军 刘兰玉 李元旭
201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