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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学大: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15  

						股票代码:000526           股票简称:紫光学大           公告编号:2016-111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事项提示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取消了(1)《关于延长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关于延长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3)《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除了上述事项之外,公
司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14 日 13:00-17: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13 日-1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9:30-11:30 和 13:
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00-2016 年 12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D
座 5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 持 人:董事长林进挺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1-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4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5,991,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15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 34,073,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421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917,6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35%。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共 41 人,代表股份 1,917,69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935 %。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林进挺先生、姬浩先生、
金鑫先生、郑铂先生、刘玉兰女士、傅继军先生、何俊梅女士、李刚先生、刁月
霞女士、王烨女士、王寅先生。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41,09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38 %;反对股份为 197,87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498 %;弃权股份为 52,7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64 %。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7,1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332%;反对 197,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185%;弃权 52,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51,46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326 %;反对股份为 187,3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04%;弃权股份为 52,9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


                                  -2-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7,48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743%;反对 1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9%;弃权 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41,09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38 %;反对股份为 197,67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492%;弃权股份为 52,9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7,1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332%;反对 197,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81%;弃权 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5,751,46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6%;反对股份为 187,3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204 %;弃权股份为 52,9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7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7,48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743%;反对 1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9%;弃权 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41,09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38 %;反对股份为 197,67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492%;弃权股份为 52,9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7,1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332%;反对 197,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81%;弃权 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51,46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326 %;反对股份为 187,3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04%;弃权股份为 52,9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7,48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743%;反对 1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9%;弃权 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41,09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38%;反对股份为 250,38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957%;弃权股份为 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7,1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332%;反对 250,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564%;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5,751,46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 99.3326%;反对股份为 187,3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04 %;弃权股份为 52,90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70 %。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7,48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743%;反对 1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9%;弃权 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翠娥、左婷婷
   3、结论性意见: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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