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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紫学: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8-01-12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所持有厦门旭飞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就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公司聘请了国融兴华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厦门旭飞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
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 010003 号)。公司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本
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资产评估机构国融兴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能
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国融兴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
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
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对标的资产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
益法进行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所选用的评估方
法合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北交所的公开挂牌转让
结果确定交易价格。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 010003 号《资
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6,505.12 万元。
    标的资产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将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
见》之签章页)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