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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学大: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关于厦 门紫光 学 大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五 次临 时股东大 会之法 律 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紫光学大”
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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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五 次临 时股东大 会之法 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
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4:30 起;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6 日—2018 年 12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
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6 日 15:00-2018 年 12 月 17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
       2018 年 12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紫光展
厅 1-2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
统称“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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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五 次临 时股东大 会之法 律 意见书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3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35,214,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73%。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857,41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356,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57%。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事;(3)
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上述《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
及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及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合并
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31,474,074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3784%;反对股份为 3,693,72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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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五 次临 时股东大 会之法 律 意见书



数的 10.4892%;弃权股份为 46,6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3%。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 212,40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3735%;反对股份为 3,693,72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4476%;弃权股份为 46,60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78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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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勇辉




    见证律师(签字):


                                          王志广




                                          杨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