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学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09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紫光学大 公告编号:2021-006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4号)
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67,602股,发行价格为38.53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999,705.0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85,227.94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2,314,477.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了《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1】00009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分
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3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厦门紫光学大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 15355266666699 344,907,366.71
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厦门紫光学大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
2 321070100100346790 0.00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厦门紫光学大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3 632698527 480,585,437.85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学大信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4 技术集团有限 8110701013502051597 0.00
司北京分行
公司
北京学大信息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5 技术集团有限 632715618 0.00
限公司北京分行
公司
北京学大信息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6 技术集团有限 77040122000265000 0.00
司北京丰台支行
公司
天津学诚时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 教育科技有限 77040122000265153 0.00
司北京丰台支行
公司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2,314,477.12 元,与截至2021年3月7日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存在差额,系公司尚未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产生银行利息、银
行扣除手续费所致。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方及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
甲方: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
甲方: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丙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
甲方: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一: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一: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3
甲方一: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丙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三:天津学诚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丙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薇、陈桂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
提交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