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月)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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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充
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及职权
(一)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长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
章。监事长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
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监督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6、监督公司经营中涉及的大额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并购等经济行为;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外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包括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经营班子会议、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进行专项调
研;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中报前召开,审
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二)临时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
临时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经两名以上监事提议的,监事会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三)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召集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2 -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征求员工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会议通知
(一)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议以书面、电话或者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二)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议事范围及审议程序
(一)议事主要范围:
1、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并购、转让、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4、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
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5、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6、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的发放进行监督;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议题。
(二)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接受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
(一)决议制度
1、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
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3 -
2、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
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4、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二)决议公告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三)决议执行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四)决议执行跟踪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
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
(一)记录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二)记录保存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每年终,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个人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则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
(三)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