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17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
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的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
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查,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对外报送。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将报送材料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登记备
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
密协议或同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督促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
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
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