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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010-03-17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O 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