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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投资管理办法(2010年8月)2010-08-2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

    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运用自有资金、实物、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和其它融资,

    投入股权、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让产权或股权,追求经济效益的行

    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参股或新设企业;

    (二)增资扩股;

    (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含技术改造);

    (四)产权、股权收购与出售;

    (五)有价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

    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

    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

    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决策与管理3

    第九条 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对该

    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立项申请报告必须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如下: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项目的市场分析与技术分析;

    (三)项目总体方案;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对推进项目的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调研、论

    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背景;

    (二)市场需求预测;

    (三)项目内容与实施进度;

    (四)建设条件与公司(厂房)地址的选择(产权、股权转让除

    外);

    (五)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或人员安置);

    (六)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或出售款用途);

    (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八)不确定性分析;4

    (九)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相关实物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合

    规性审核文件;

    (四)有关协议(送审稿);

    (五) 企业近一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最近一期现金流量

    表;

    (六)其他投资方的资信情况;

    (七)广弘控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

    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办

    公会议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的,提

    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

    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经营班子授权公司相关部

    门或下属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

    作及其经营管理。5

    第十八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

    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在投

    资前,必须选择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

    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