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投资管理办法(2010年8月)2010-08-2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
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运用自有资金、实物、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和其它融资,
投入股权、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让产权或股权,追求经济效益的行
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参股或新设企业;
(二)增资扩股;
(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含技术改造);
(四)产权、股权收购与出售;
(五)有价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
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
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
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决策与管理3
第九条 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对该
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立项申请报告必须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如下: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项目的市场分析与技术分析;
(三)项目总体方案;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对推进项目的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调研、论
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背景;
(二)市场需求预测;
(三)项目内容与实施进度;
(四)建设条件与公司(厂房)地址的选择(产权、股权转让除
外);
(五)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或人员安置);
(六)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或出售款用途);
(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八)不确定性分析;4
(九)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相关实物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合
规性审核文件;
(四)有关协议(送审稿);
(五) 企业近一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最近一期现金流量
表;
(六)其他投资方的资信情况;
(七)广弘控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
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办
公会议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的,提
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
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经营班子授权公司相关部
门或下属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
作及其经营管理。5
第十八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
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在投
资前,必须选择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
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